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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批先占,区政府征地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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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检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先生等21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刚律师、刘春兴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基本案情】

  刘先生等21人是福建省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土地和房屋并用于生活和居住。2017年4月,区政府下设的拆迁指挥部张贴了一纸《关于生态园片区征地拆迁的通知》(下称“《通知》”),打破了村民们平静的生活。原本,建设生态园区的目的是优化当地环境,拆迁房屋也是为了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但当经历了多次拆迁补偿协商后,“凤毛麟角”的拆迁补偿“打破”了刘先生等21人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等21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李刚、刘春兴律师担任刘先生等21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介入初期,委托人仅提供了《通知》。面对寥寥数页材料,委托人一头雾水,但京平拆迁律师却“如获至宝”。通过逐字逐句地阅读《通知》,以及与委托人反复沟通案情,京平拆迁律师为委托人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釜底抽薪的“一役”就是利用委托人手里仅有的《通知》。京平拆迁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区政府对委托人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却辩称:区政府并未组织、实施征收行为,因此不是适格被告。并且《通知》仅是对拟征地拆迁范围、拟组织和实施拆迁行为的主体等内容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广而告之,没有创设任何权利义务,更没有强制约束力,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但在京平拆迁律师“于法有据、于理应当”的辩论面前,区政府的理由显得“苍白无力”。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通知》中也明确了区政府为征收拆迁办。因此,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实施诉争土地的主体资格。其次,《通知》设置了拆迁主体,确定了拆迁范围,规定了补偿方式等。并且自《通知》发布后,区政府就开始了强制拆迁,因此该《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最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但除了《通知》,区政府无法提供其他土地征收文件。综上,区政府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拆迁行为属于未批先占,应确认违法。

  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区政府对刘先生等21人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违法。

  

福建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批先占,区政府征地被确认违法!

  区政府仍“抱有一丝侥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这一次,京平拆迁律师再也没有给区政府任何辩驳的余地。《通知》确定拆迁主体、没有土地征收文件、未批先占等等,京平拆迁律师的据理力争再次获得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批先占,区政府征地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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