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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律师助七旬老人撤销限期清理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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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杜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郯城县某街道办事处

  【案件情况】

  杜先生系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某村村民,在本地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因本地某项目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和房屋在该项目建设范围内。2017年11月8日,杜先生一家人的住房被违法强拆,宅基地被违法占用。由于被拆房屋系申请人的唯一住房,且杜先生至今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为了生存,杜先生一家只好在该村搭建活动板房蜗居于此,以供全家临时过渡。2018年1月15日,被申请人郯城县XX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清理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前将活动板房自行清理,逾期被申请人将予以清理。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蔡晓仪、薛正懿两位专业拆迁律师和高鹏超(实习)律师组成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拆迁律师介入】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针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某街道办事处的责令限拆的行政行为,京平拆迁律师认为,申请人原合法房屋被拆除后未得到补偿安置,拆迁办也未向申请人提供临时过渡住所,杜先生无力购买或租房,且因申请人已七十高龄,客观上无人愿将房屋租给申请人;如再将活动板房拆除,将导致申请人无处容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在行政复议处理过程中对被复议行为是否停止执行作出判断和处理。故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杜先生请求县政府立即决定停止执行强拆申请人活动板房的违法行为。

  另外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清理通知书》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属于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申请人申请,本机关审查后于2018年1月18日通知被申请人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停止涉案行政行为的执行。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通知书》(郯街执法清字[2018]第XX号)。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政策非常复杂,绝不是搜索一下法律条文或者凭借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就能够打赢官司的。希望广大的拆迁户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一定要找专业的长期做征地拆迁代理的律师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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