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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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又见错误公开答复--委托答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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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魏先生等7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赛艳、赵现昭、于娜

  【被申请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组织公开的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基本案情】

  魏先生等7人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民,其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方在测量之后,在没有任何文件的情况下,直接入户和魏先生等人谈补偿问题,因为征收补偿很低,无法满足现有的生活水平, 就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知征收方任何文件都不公布肯定存在猫腻,但仅靠猜测和口头沟通完全不起作用。于是魏先生等人便联合起来集体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在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后,魏先生等人明确律师的维权策略,认识到法律维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对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的专业和敬业印象深刻。遂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章赛艳、赵现昭、于娜三位律师代理自己案件。介入案件后,京平拆迁律师在周密布局的同时展开了一系列调查程序,利用信息公开手段,有效打开了维权局面。

  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人通过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对申请人房屋所属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所制作的土地征收补偿等材料,但一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诡辩称: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立即安排区国土局进行调查处理,并代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裁判理由】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存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答复的情况,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不是直接让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但该答复的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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