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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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政府不作为,拆迁律师提起复议还公道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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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徐国土资行复字【2016】X号

  申请人:陆先生等25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顾冬庆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宋金玉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邱萍萍

  被申请人:邳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申请人都是江苏省邳州市岔河镇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和承包地。后因有不明身份人士正在本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施工活动,给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便,申请人发现有人正在施工现场进行项目建设,为了核实征地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也试图找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这一问题并期待能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并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但是过了很长时间,自己的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施工进度愈发加大。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先生等几人决定转换维权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拆迁维权。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最终与京平拆迁律师取得了联系并与律师进行了会面以便详细了解案情,京平拆迁律师在全面、详细的了解案情后,认为拆迁办在此次征地过程中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在经过耐心、专业的解答后,双方当场便达成了委托代理协议。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定资深拆迁律师顾冬庆、宋金玉和专业拆迁律师邱萍萍组成维权小组为陆先生等人进行拆迁维权。

  【维权经过】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立即着手展开一系列法律调查,制定了详细的拆迁维权战略。首先启动的程序便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于2016年8月15日先向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上一和景苑建设项目所在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被申请人于8月17日签收了该申请,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公开以上信息,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紧接着京平拆迁律师开始了二步走,即以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为由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在复议过程中,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辩称:经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快递单“收件人签收”一栏为空,而查询快递单号签收人为“他人”,从而可以证明自己并未收到申请人于8月15号邮寄的并于17号签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京平拆迁律师主张:自被申请人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一直未予答复,直到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才于2016年11月14日向申请人寄送了《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其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主动公开事项,已在网站公示,并告知其查询地址,但是其做法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恳请复议机关查明。

  最终,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结合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予以答复,显然其行政行为不妥,便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确认邳州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政行为违法。

  

江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政府不作为,拆迁律师提起复议还公道

 

  【京平拆迁律师想说】洛克在《政府论》里面曾表述:“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法的运用在司法程序环节至关重要,它并不是简单的法条堆砌和罗列而是如何将法条和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并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有的人这辈子可能只会遇到一次拆迁,所以在因征地拆迁违法或补偿不公而涉及到诉讼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借助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逆来顺受抑或盲目选择极端的维权途径,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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