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安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区城管局自行撤销违法强拆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8-30
分享到:
44.4K

  【案情简介】

  赵女士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拥有房屋,现因城中村改造而面临征收拆迁。在针对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赵女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眼看自己的合法房屋即将面临被违法强拆的风险,赵女士及家人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随后,赵女士慕名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开贵律师,经过与梁律师的当面咨询,赵女士最终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确立了委托关系,由京平拆迁律师团指派梁开贵、蔡晓仪具体承办该案。

  【办案掠影】

  介入本案后,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维权方案,有条不紊地帮助赵女士启动法律程序。与此同时,急于用地的拆迁办也正在想方设法加快违法强拆的步伐。2016年6月1日,赵女士收到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拆决定书》,声称将于三日后开始组织强拆。

  面对相关部门的咄咄逼人,京平拆迁律师丝毫没有懈怠,立即协助赵女士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停止执行上述违法的《强拆决定书》。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区城管局未敢轻举妄动,赵女士的房屋平安地度过了违法强拆期限。不仅如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强拆决定书撤销通知书》,自行撤销了其《强拆决定书》。

  收到撤销通知的赵女士暂时松了一口气,前方的维权之路依然凶险难料,但有了京平拆迁律师的助阵,定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安徽“违章”房屋拆迁补偿:区城管局自行撤销违法强拆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的法定复议、起诉期限届满之前,无权强拆。然而,在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的现实状况下,拆迁办往往等不及法定期限届满,就蠢蠢欲动,企图实施违法强拆。面对来势汹汹的相关部门,拆迁户应当把握时机,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以争取主动地位。本案赵女士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迫使区城管局自行撤销了《强拆决定书》,也为自己赢得了协商谈判的时间和筹码。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