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亳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律师助力 违法强拆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8-24
分享到:
44.4K

  【要点提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的行政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则应依法认定强拆房屋的执行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行初XX号

  【基本信息】

  原告: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 健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魏 巍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现昭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回顾】

  2010年,张女士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某村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开始在该村居住。但是,很快这一村庄遇到了拆迁项目。在本次拆迁过程中,张女士迟迟不见任何文件,就房屋补偿问题也没有与拆迁办达成一致意见,就在张女士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尚未同意拆迁的情况下,其房屋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拆除,屋内家具家电全部被掩埋、损毁。面对如此强盗般的行为,张女士多次报警,希望寻得保护,也试图找相关部门反应情况,寻求解决途径。但是,这么一拖就是一年多,张女士一家人流离失所,房屋明明已经被拆除了,却没有人承认,更没有人出面解决……

  无奈、无助,甚至心有不甘的张女士终于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一肚子的苦水终于可以倾诉,多年的委屈终于有了解决的希望。京平拆迁律师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梳理案件脉络,原来张女士的房屋并不满足违章建筑的条件,拆迁办的强拆行为也并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听到专业律师如此分析,张女士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下来,于是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维权。

  接受委托后,由京平首席拆迁律师赵健、资深拆迁律师库建辉、魏巍、赵现昭组成专案维权小组,负责本次拆迁维权的相关事宜。

  【精彩维权】

  针对张女士房屋遭遇违法强拆一案,拆迁律师团制定了周密维权方案。通过律师的专业操作,终于突破了找不到违法强拆主体的僵局,在律师团出示的“铁证”面前,原本那些不承认实施违法强拆的主体再无逃避之处。2016年2月15日,张女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将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上了审判庭。

  庭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相关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证据,指出张女士不具备主体资格、被拆房屋属于“三无”违章建筑,企图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此,经验丰富的魏律师早已做足准备,对其出示的证据做了有力质证,直接揭露了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采取强制措施对张女士的合法房屋进行损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更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终于,2016年4月21日,张女士收到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不仅确认了本案中张女士的主体资格,而且指出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张女士房屋的执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违法。最后判决:确认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执政执法局2013年9月强拆原告张女士家的房屋的执行行为违法。

  

安徽亳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律师助力 违法强拆违法

 

  

安徽亳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律师助力 违法强拆违法

 

  之所以可以在庭上作出精彩辩论,是因为为了赢得这一战役,京平拆迁律师已做足准备!从前期的调查取证、中期查处到后期对强拆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无不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经验和责任。

  【拆迁律师言】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拆除“违章建筑”陷入运动式执法的困境,其背景是政府的滥用职权和不作为。为了实现拆迁目的或是降低拆迁成本,“违章建筑”总会被一些拆迁办作为一种手段,即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但是,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具有严格的违章建筑认定程序,而不能以单一标准直接认定甚至直接拆除。因此,对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的时,相关部门必须做足宣传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这是整个拆除违章建筑和保障拆迁户权利的基本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