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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信息公开”未答复,一审法院行政判决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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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因隰县西大街西延及西城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王先生在隰县龙泉镇西城底23号的房产被征收,王先生于2015年3月23日向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信息公开,公开该项目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是隰县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后,一直未予以答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将隰县住建局诉至于隰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隰县住建局之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但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并没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故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王先生将隰县住建局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咨询和朋友介绍,王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梁开贵拆迁律师介入此案,负责全权处理王先生的拆迁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京平拆迁律师在介入本案之后,第一时间投入了案件的操作,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对案情的具体分析,梁律师很快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二审开庭审理时,在梁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主张其与争议地块存在利害关系,有权知道该地块的相关政府信息,其申请的信息并非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故隰县住建局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依法答复申请的信息;而被上诉人隰县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似乎没料到,王先生会在二审中提出这样的主张,显然吃了一惊,有点手足无措,不过依旧以其一审时认为王先生与被公开的信息无关、且王先生要求公开的施工许可证已经下发给施工单位这样勉强的理由狡辩着,双方在庭审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最终二审法院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并在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的情形下,认定隰县住建局在收到王先生的申请后即没有答复,且没有依据规定告知王先生理由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撤销一审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责令隰县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王先生作出答复的判决。

  

山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信息公开”未答复,一审法院行政判决被撤销

 

  【拆迁律师说法】

  我国规定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度,就是防止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没有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导致判决有误的情形,究其根本原因则是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所决定,一般而言,担任基层一审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组织结构相比于二审法院都有一定的差距,故设置二审终审制则在制度上给了当事人二次救济的权利,但二审在法律制度上也称得是当事人最后一次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故当一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或正确适用法律时,一定要对二审引起重视,而在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中,最切实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二审中让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因为只有专业的拆迁律师才明白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所在,而京平拆迁律师愿作为您维权道路上的最佳拍档,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厚的实务经验,为您一击制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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