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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律师巧识迷局,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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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征地拆迁活动中,土地的性质对征收权限有何影响?

  【要点提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具有征收权限;而如果是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征收权限。因此,如果县政府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属于越权行为,应当认定其违法。

  【案例索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2014)安市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原告:侯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库建辉律师、魏巍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侯女士在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拥有合法住宅,现县政府以“旧城区改造”的名义对侯女士房屋所在区域实施征收拆迁,但由于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存在争议,始终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8月4日,县政府向侯女士下达镇府征补[2014]X号关于侯女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侯女士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房屋可能面临违法强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拆迁律师赵健、库建辉、魏巍担任侯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通过法律调查程序,京平拆迁律师了解到县政府曾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镇府发[2011]X号关于XX地块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随即协助侯女士针对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系国有的情况下,即作出镇府[2011]X号征收决定,该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本案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系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事实不清,故县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县政府以“旧城区改造”为由实施房屋征收,但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征收该县相关地块上房屋的专项规划以及关于旧城区改造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且县政府对该被诉的征收决定也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亦未将该征收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侯女士,违反法定程序。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镇府发[2011]X号关于XX地块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评析】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征收决定无疑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件,对于拆迁补偿安置等一系列征收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得到确认征收决定违法的判决,应当说难度非常之大。

  在本案中,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其中比较核心的问题在于侯女士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对侯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应当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实际上,根据本案中侯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相关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且县政府当庭也承认该土体属于集体土地。相关土地的性质之所以会成为本案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具有征收权限;而如果是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征收权限。因此,在本案中,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应当说超越了其本身的职权范围。此外,即便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县政府作出这一征收决定的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也有多处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凭借着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京平拆迁律师在本案中为侯女士争取到了满意的判决;而随着本案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维权之路上最大的障碍也已扫清,维权成功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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