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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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法院判决市城管局查处不作为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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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艰难维权的路上总有胜利的曙光

  愚公家门前有两大座山挡着路,他决心把山平掉,另一个聪明的老头笑他太傻,认为不能。愚公说:“我死了有儿子,儿子死了还有孙子,子子孙孙无穷无尽的,两座山终究会凿平。”后因感动天帝,所以天帝命大力神搬走两山。这一愚公移山的轶事暗喻着只要有毅力就可以成功的道理。对于积极寻求拆迁利益最大化的拆迁户来说,这种百折不挠的精神应当是一种内在要求。因为,呈现在他们面前的维权道路也同样艰难。

  一份夹杂着恐惧、无奈、仇恨和泪水的拆迁补偿协议书

  在京平律所的委托人中,有这样一位值得人尊敬的女士,其父钟先生(化名)在武汉市洪山区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不仅用于家人居住,还有部分用于租赁经营,其父去世后由钟女士帮助其母亲继续进行经营。2010年6月青山区以土地储备项目开始动迁,对钟女士一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拆迁过程中,当地居委会带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强行闯入钟女士家,要求搬家清房,不仅不提供任何证明拆迁合法的文件,给予的补偿也是非常不合理。为了达到拆迁目的,他们不分日夜无数次骚扰其家人、恶意损毁房屋及财产,同时断电、断水,还威胁钟女士如果不搬迁就要对其弟弟不利。在居委会丧心病狂地逼迫下,钟女士年事已高的母亲为了拆迁之事因心脏病突发住院,眼看就要家破人亡了,钟女士的母亲只好含泪签了补偿协议。后钟女士越想越生气,居委会的所作所为引起的怒火难以平息。于是,钟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毅然决心维权。因为钟女士的案件跨越了洪山区和青山区两个行政区,给了政府很好的踢皮球的机会,再加上,钟女士家签署了一份虽不合理却也确实签字的补偿协议,使得钟女士的维权路程较之别人的维权更加艰难崎岖,时至今日,维权程序还在进行。尽管如此,钟女士及家人从未放弃,就在2014年6月21日的一次诉讼中,收获了一份胜诉判决,事情经过到底是怎样的,笔者在下文中仔细道来。

  违法施工竟然在武汉市城市管理局的眼皮下昼夜上演

  话说钟女士为了核实拆迁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上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法律文件,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局作出书面回复,明确告知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然而事实上,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上已经在日夜不停地进行建设,且不说这建设是多么地扰民,更恶劣的是建设行为本身竟然是违法的。于是,2013年10月当事人向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查处非法施工申请,希望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没想到时间一天又一天过去了,工地上依然是热火朝天地继续建设。显然,是武汉市城市管理局的法眼没有睁开,更糟糕的是其根本就不愿意睁开。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将自己送上被告席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不应该有不作为的公仆。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直接以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将其起诉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重量级人物首席顾问赵健律师和经验丰富的资深主办孙清泉律师赶赴武汉,去完成这场挑战性极强的战斗。在庭审中,两位温文尔雅的律师一改往日低调风格,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战场上就像怒吼的雄狮一样气场强大,他们首先针对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所称的“其已经对原告进行了答复”作出了辩驳。首先,从主体上看,市查违协调办不能代替被告,市查违协调办的答复不能等同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其次,从该回复的内容上看,市查违协调办的《回复》答非所问,根本没有解决原告的问题。再次,从该回复的来源介绍来看,该回复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最后,从回复的日期来看,该回复已经超过60日的法定回复期限,属于超期的违法回复。最重要的是该回复也恰恰证实被告没有进行过任何实地调查、走访等查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是不争的事实。然后,律师又直指被告声称“对非法施工行为的查处不是其行政职权范围”的辩解,律师认为这只是被告为自己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而找寻的遮羞布,是对其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推诿和狡辩,其本质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违法不作为的实质,自然不能成立。上述一番辩论言之凿凿、掷地有声,以至于被告方的律师也无言以对。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履行。这才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终于被法律所矫正,还当事人以公道。

  

 

  【拆迁律师说法】

  诚然,纵观我国现行拆迁立法体系,存在着有关程序法与宪法、物权法等严重脱节、背离的情形。不过,现有的法制时代之条件还是可以为弱势的拆迁户提供保护的。因为拆迁立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已经创造了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的相对公开透明要求。如果及时地、有智慧地对拆迁办的违法行为采取合法对抗,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依然可以得到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也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本案中当事人经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施工人不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也由此,律师就有了向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查处非法施工申请的合法理由,虽然其一直处于不作为状态,但是正如本案所演绎的,法律终将改变这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在法律的威严下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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