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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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省政府复议确认萍乡市政府征地行为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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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刘先生在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拥有自己的住宅和土地。因为政府筹备工业园区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刘先生的房屋和土地被划进了征收范围内,面临被征收。2011年8月,政府的拆迁工作人员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对刘先生田地里的稻子进行掩埋。2012年正月,拆迁办员趁刘先生家没人强行拔掉了重在地里的4万棵桂花树苗,没有任何的补偿。2012年11月27日,刘先生其妻子在居住房屋,被八九个不明身份的人员以协商拆迁补偿谈判为由的遭受殴打,刘先生的妻子被殴打致轻伤。拆迁办从开始就没有出示过任何批复文件,而且每次行动也从不提前通知,刘先生认为萍乡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刘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

  【办案掠影】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派出了专业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赵健律师和王奇兵律师代理刘先生维权。律师们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展开了维权程序。

  两位律师面对萍乡市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刘先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直接去追究拆迁办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是根据丰富的代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经验从根本上对萍乡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其中重要的一个程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查萍乡市政府征收刘先生家房子和土地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出示过的政府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律师拟定好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指导刘先生分别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管委会通过EMS邮寄出去。申请邮寄出去后,刘先生陆续收到行政机关的回复。但是几个机关的回复确相互矛盾。省国土资源厅和萍乡市国土资源厅的回复是刘先生的土地和房屋所在的地块没有被征收,但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回复中得知,在2012年12月28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批复》,刘先生的房子和土地在征收范围内。

  根据案件事实,两位律师发现萍乡市政府早在2010年开始,在没有相关批准文件的的情况下就着手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于是律师们以此为由向江西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萍乡市政府依照《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批复》征收刘先生房屋和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该批复。在律师和刘先生的共同努力下,江西省人民政府受理了刘先生的复议申请,并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江西省政府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了公正的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在征收申请人土地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并依法对申请人房屋、土地及树苗进行合理补偿。”

  【拆迁律师说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萍乡市政府在此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几次对刘先生实施征收行为,都是在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下实施的,明显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赵健律师和王奇兵律师通过对征地行为合法性的法律调查发现了,萍乡市政府的这种“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两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刘先生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向江西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且一举得胜。根据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的规定,萍乡市政府被确认在征收刘先生的土地和房屋的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萍乡市政府依法对刘先生进行合理的补偿。现在刘先生在赵健律师和王奇兵律师的代理下,已经摆脱了拆迁户在维权过程中的被动地位,迎来了解决问题的契机,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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