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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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谨防“巧立名目”,错以“非法建筑”之名拆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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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当事人黄先生家住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作为村集体的成员,黄先生依法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黄先生在该土地上盖了房子,也是应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而建造。近几年,随着我国旅游业和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黄先生用自己房屋开始经营农家乐,因为经营得当,农家乐的规模日渐扩大,于是黄先生在自家房屋两旁进行了扩建,就在农家乐日益红火的时候,黄先生家所在的村庄因为镇里的开发建设项目而面临拆迁。2013年7月29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派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和勘测,并向黄先生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黄先生一家心里打起鼓来。没过几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又送发了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黄先生一下子沉不住气了,幸运的是他及时找到了赵健律师团队,实地考察后决定让该专业团队介入案件。

  【办案掠影】

  经过赵健律师团队研究决定,由睿智有为的王奇兵律师负责此案,经过与当事人的交谈,王律师详细地了解了案情,仔细研究了当事人手中的材料,一眼就看出了其中端倪。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上称:“你户未经依法批准在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建住宅和杂物,占地198.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而黄先生手中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明明写着用地面积245.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为190.96平方米。王律师认为首先黄先生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次,即使黄先生后扩建了房屋,但至少有近50平米是在经过审批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应当一概而论定为违章建筑。于是,王律师连夜起草了一份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递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确认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以宁国土资拆字[2013]4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形式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了长国土资复决字[2013]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执法过程中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房屋进行勘测,绘制了房屋的现场勘测图作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证据,但现场勘测图中违法占地面积计算错误,因此其认定当事人违法占地的面积没有依据。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至此,王律师虽然只是赢得了一个小小的行政复议的胜利,但这为当事人今后的法律维权之路奠定了良好的根基。

  

 

  【拆迁律师说法】

  在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中,由于拆迁难度大,有关部门往往另辟蹊径,将拆迁户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一方面以此降低拆迁户的期望值,从而以较低的价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拆除违法建设来实现其拆迁的真正目的。拆迁户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往往会乱了手脚,不知所措。实际上,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拆迁户在知道权益被侵害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律师正是因为敏锐地发现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企图鱼目混珠,将当事人的扩建房屋一概定性为违章建筑,及时起诉,才阻止了当事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为当事人挽回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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