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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旧城改造征收申请公开征收信息,征收办收到申请却未公开称未收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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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先生与罗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荆州市某区征收办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罗女士两人均在荆州市某区某街道拥有住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因当地旧城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但两人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至今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4月3日,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他们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荆州市某区征收办申请公开征收的相关信息。荆州市某区征收办第二天签收后,直到法定期限届满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公开相关信息,李先生与罗女士均认为荆州市某区征收办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显然违法。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两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荆州市某区征收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荆州市某区征收办限期依法作出答复公开相关申请信息。

  【维权经过】

  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4月3日修订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是否属于公开内容、公开义务机关、信息是否存在等情形当场予以答复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荆州市某区征收办答辩称没有收到李先生和罗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而没有做出公开及答复的义务。李先生与罗女士则向法院提交了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的邮寄底单、妥投证明,足以证明向荆州市某区征收办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而荆州市某区征收办也进行了签收。所以,荆州市某区征收办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行为属于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被告荆州市某区征收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于2019年4月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湖北荆州拆迁维权胜诉:旧城改造征收申请公开征收信息,征收办收到申请却未公开称未收到

  

湖北荆州拆迁维权胜诉:旧城改造征收申请公开征收信息,征收办收到申请却未公开称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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