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城市拆迁补偿

城市拆迁补偿

湖北荆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按照大会的决策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了“助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9-17
分享到:
44.4K
  

  【原告】吴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荆州市某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简称“某区发展中心”)

  荆州市某管委会

  荆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简称“某区城管局”)

  【案情介绍】

  吴先生系湖北省荆州市某区居民,并在该区内拥有合法房屋一套,一家人在此居住多年。因该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所以吴先生的房屋面临拆迁。但是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不能保障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因此吴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7月19日,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将吴先生确定为助拆对象,并在2017年8月11日,居委会按照居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对吴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助拆”。吴先生眼看自己的房屋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被堂而皇之的违法强拆深感无奈,但是这也坚定了吴先生想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决心。

  【维权经过】

  吴先生经过多方询问、考察,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崔凤荣、桑兆玉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京平拆迁律师在介入该案后,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制定了详细的诉讼计划。2019年5月9日,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吴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三被告共同答辩称,此次居委会“助拆”是集体自治的结果,不属于行政诉讼,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违法强拆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三被告均有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强拆现场,并参与、协助了违法强拆行为,因某区发展中心是征收主体,那么居委会实施违法强拆行为应视为接受了征收主体的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征收主体不能举证证明是其他主体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的情况下,其应当作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胜诉】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确认某区发展中心、荆州市某管委会、某区城管局2017年8月11日参与实施对吴先生房屋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在各地的拆迁项目中,违法强拆现象时有发生,但理由不尽相同。本案中看似是居委会以集体意志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但实际上是征收方组织实施的,居委会被当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言人、排头兵,二者之间实为委托关系,因此,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