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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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无证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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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贾振华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执法局”)

  【案件简述】

  王先生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区某街道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后该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王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8月8日,某区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王先生的房屋为违章建筑。眼看自己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屋要被强拆,王先生下定决心,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李霞律师、贾振华律师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指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应依照建设时的规划进行判断,而非征收时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的规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某区在2005年才被批准列入城市规划区,王先生的房屋从1993年开始建造,2000年前就已经全部建成,多年来居住于此并没有相关部门主张其违法。另外,王先生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对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无证建筑,应由征收部门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认定,而不是按照违章建筑的程序简单粗暴地一拆了之。某区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实质上剥夺了王先生获得拆迁补偿的合法权利,京平拆迁律师指导王先生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某区执法局仍坚持认为王先生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属于违章建筑,应当拆除并不给予补偿。律师提出,有关职能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包括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将会被作为该建筑能否获得补偿的依据,或直接影响到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权益。征收的实际工作中,在制定补偿政策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往往对未登记建筑的补偿采取根据建设年份分档确认的标准,对于按此标准可以直接“视同合法建筑”的,从有利于相对人的角度,有关职能部门也可以不再作为违章建筑处置。另外,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历史成因复杂,在处置时还需结合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综合判断。某区执法局将王先生房屋认定为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应予撤销。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温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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