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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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地铁线路建设街道办和城管局未批先占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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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关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谷美玲律师、李鄂陵律师

  【被告】沈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沈阳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街道办、城管局)

  未签协议先拆除,委托律师来维权

  关女士是沈阳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有1.8亩合法承包地,种植着苹果树等经济作物。2017年7月5日,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出公告,因地铁十号线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关女士的1.8亩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因对拆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关女士和征收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9月29日,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街道办和城管局组织人员,将关女士承包地上的果树推倒掩埋,强占了关女士的承包地,致使关女士的果树等经济作物全部损毁。

  看着自己苦心经营的果林被强制清除,关女士找上对方理论,要求给解决问题,多次奔走下却没任何进展。关女士十分愤概,便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通过咨询了解,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谷美玲、李鄂陵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为维权。

  有理有据却未得到完全判决支持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分析,指导关女士于2018年8月28日向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沈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沈阳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强拆占用关女士土地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称:涉案地块的征收,是为建设民生工程,多数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关女士索要高额补偿,影响地铁施工进度,因此实施强拆;案涉拆除事实发生于2017年9月29日,关女士于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应予以驳回。

  城管局称:关女士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确系涉案地上物的所有权人,否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城管局并未实施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关女士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予以驳回。

  京平拆迁律师称:关女士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涉案土地已经合法承包,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街道办于2017年9月29日对关女士承包地实施了强拆及占用行为,自然资源部《关于沈阳地铁10号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于2018年5月18日下发,从时间上看,街道办在未取得合法批复的前提下,预先强制清除和占用关女士土地的做法于法无据,未批先占行为明显违法。城管局虽未直接实施清除工作,但其在外围维持秩序的行为,间接起到了控制现场的作用,维持秩序也是整个清除占用行为的一部分,只是分工不同,其行为当然违法。

  2018年10月24日,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街道办违法的判决。

  再提上诉,终确认违法强拆违法

  面对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仅确认街道办违法的判决,京平拆迁律师早有预料,随即指导关女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2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终,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沈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沈阳市某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对原告关女士承包地的强拆及占用行为违法。

   辽宁沈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地铁线路建设街道办和城管局未批先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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