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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危房鉴定报告在网站上公告送达不合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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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律师、黄群雁律师、李霞律师

  【被申请人】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浙江省某市某区有一处房屋,是父亲去世后继承所得。后该房屋所在区域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陈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3月27日,陈先生收到某区管委会作出的《关于对某路D级危房采取应急拆除的通告》,管委会决定拆除陈先生的房屋,并责成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慕名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程波律师、黄群雁律师、李霞律师组成的拆迁律师团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三位律师经调查发现,2019年2月20日,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公司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019年3月1日,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评定陈先生的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建议设立警示标识并立即拆除或采取其他措施。2019年3月7日,某区住建局、某街道办事处向陈先生父亲共同作出《危险房屋鉴定结论告知书》。同日,该 《危险房屋鉴定结论告知书》在某区管委会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2019年3月20日,某区管委会作出《应急拆除决定书》,决定于4月1日拆除涉案房屋。同日又作出《关于对某路D级危房采取应急拆除的通告》,并于3月25日张贴公示。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陈先生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系父子关系,因所有权人已死亡,陈先生作为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行文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本案中,某区住建局、某街道办事处将《鉴定报告》作为附件在某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送达是不合法的。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路D级危房采取应急拆除的通告》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程序是非常严格的。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决定,都要有书面文件,涉及我们自身权益的,都要依法送达。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公告送达只适用于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如果大家在实践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浙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危房鉴定报告在网站上公告送达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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