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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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补偿有分歧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作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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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郎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两人在该村拥有一套房屋。郎先生自2015年去世后,王女士一直生活居住在此。因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涉及拆迁但拆迁补偿意见分歧较大,双方未就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谁料想,某街道办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告知王女士该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不再具备居住条件,限其于2018年10月17日前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予以拆除。王女士手足无措,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程波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该案后,得知2018年10月某街道办委托某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该公司于10月12日出具《技术报告(房屋安全鉴定分析)》,认为王女士居住的房屋为D级危房,即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需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某街道办便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经过调查分析,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严重侵犯王女士合法权益,遂指导王女士将某街道办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王女士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依据王女士之夫郎先生家庭分书约定,郎先生夫妻虽然将涉案房屋各半分给两子永久营业,但王女士仍享有在该房屋居住至百年的权利,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仍为郎先生,因此王女士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有权针对《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京平拆迁律师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指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街道办作出的《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涉及“限期原告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予以拆除”的内容,属于一种行政强制决定,被告某街道办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该行政行为应属违法。

  【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浙江省台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补偿有分歧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作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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