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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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柳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依法公开分户征地拆迁补偿情况是法定义务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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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女士等21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陶朦朦律师、陈江波律师

  【被申请人】柳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区住建局”)

  【案情简介】

  刘女士等21人在广西省柳州市某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现该房屋面临征收拆迁。为了核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刘女士等21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某区住建局申请书面公开征收范围内的全部拆迁户的分户拆迁补偿情况。某区住建局回复称除刘女士等21人之外的其他拆迁户的分户拆迁补偿情况不属于公开范围,因此其他拆迁户的分户拆迁补偿情况依法不予公开。面对某区住建局的此种回复,刘女士等21人并没有妥协,而是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刘女士等21人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陶朦朦律师、陈江波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维护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之后,指导刘女士等21人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的过程中,某区住建局辩称:住建局作出告知书的主体资格、程序均合法,且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因此住建局作出的回复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面对住建局的此种说法,京平拆迁律师称:依法公开分户补偿情况是法定义务,而不能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分户拆迁补偿情况不仅包括拆迁补偿决定书,也包括拆迁补偿协议在内的其他补偿情况,因此某区住建局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侵害了刘女士等21人合法权益。据此,京平拆迁律师请求撤销某区住建局的答复,要求某区住建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复议结果】

  最终,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刘女士等21人作出答复。

  

广西省柳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依法公开分户征地拆迁补偿情况是法定义务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程序更加迅速、便捷、廉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法。因此,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如果我们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或者对于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不服时,可以向复议机关及时提出复议申请,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制度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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