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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却被拆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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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 肖广影律师

  【被告】株洲某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湖南省株洲市某小组拥有合法房屋,并在此生活、生产经营多年。该区域面临行政征收,此前他未与任何机关或个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5月18日,刘先生的房屋被拆除。为了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刘先生经过多方考察找到京平拆迁律师,经过与京平拆迁律师沟通,果断决定委托崔凤荣律师、肖广影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在拆除发生的全过程中,刘先生未收到任何的书面文件,为了明确拆除主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先生通过邮寄《查处申请书》的方式请求株洲市公安局某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刘先生由此获知经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并锁定了拆除刘先生房屋的主体,刘先生接下来做的就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对强拆主体进行追责。

  【维权经过】

  庭审中,区执法局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拆除位于株洲某示范区某小组2层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系依法拆除。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平拆迁律师从以下几方面直指其违法之处。

  第一,原告对于该房屋系合法所有,原告依法向法院递交证据以证明原告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包括分家协议、证人证言、村小组的证明等材料。

  第二,针对被告拆除行为的违法性,京平拆迁律师从其作出该行为的职权、程序、依据等多角度进行论述,着重针对被告提出的拆除依据的协议中涉及房屋面积进行计算,从而明晰协议所涉及房屋与原告房屋之间的关系。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株洲某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对于拆迁户而言,搜集证据也是一项必备素养,这也是拆迁户在后续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该证据意识主要包括对自身权利界限的明晰及权利证件的保存、转移等,同时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征收方违法证据的搜集,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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