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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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国务院裁决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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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先生、韩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波律师、李利律师、贾振华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政府

  【基本案情】

  陈先生、韩先生是山东省济南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一直居住生活在此。现陈先生、韩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块面临征收,但根据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居住面积减少,而且土地征收后失地失业,生活没有保障。因拆迁补偿的标准不合理,降低了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陈先生、韩先生曾多次与当地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希望得到妥善解决,但征收补偿仍没有提高。为此,陈先生、韩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面临的征收困境,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张波、李利、贾振华三位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启动信息公开程序,获悉当地的征收是依据的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建设用地批复。进一步调查,京平拆迁律师发现,该批次征地报批面积、地类与《集体土地所有证》不符,被申请人涉嫌规避征地审批权限,而且征地报批程序违法,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等。

  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京平拆迁律师再次指导委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另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裁决结果】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批复违法,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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