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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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非法占用宅基地违法建设施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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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杜先生、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薛正懿律师、高鹏超(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郯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管执法局)

  【基本案情】

  杜先生和杨先生两家在临沂市郯城县某村均拥有宅基地房屋。在其二人均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任何征收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不法人员非法占用申请人基地,并进行违法建设施工,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讨个说法,杜先生和杨先生经商议后,一同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案件全权委托给维权经验丰富的蔡晓仪律师、薛正懿律师、高鹏超(实习)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

  【维权策略】

  京平拆迁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首先指导委托人遂向被申请人县城管执法局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后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称该地块已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不再查处。

  面对被申请人违法答复,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以《告知书》的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要原因在于:1、委托人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尚未实施完毕,相关单位占用委托人宅基地的行为违法;2、委托人的查处申请包括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施工两方面,被申请人未核实该项目的建设施工手续,直接不予查处,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则认为:一、县城管执法局收到该申请书后,由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实,并向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委托人宅基地所在范围的地块情况。根据郯城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我县2016年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部分地块的批复》,可以确定该地块已经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目前已经挂牌出让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因此,委托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查处内容非我局的法定职责,对二人的申请我局不再查处。我局已作出《告知书》,说明土地合法情况和不再查处的理由,所作告知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二、我局认为,该《告知书》未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国土违法行为的线索发现渠道包括举报发现、巡查发现等多种途径。该规程其他条款则规定了土地主管部门应对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结合本案中由县城管执法机构来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其具有依举报线索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虽然及时作出《告如书》,但仅告知用地情况,未回应申请人提出的查处违法建设施工的问题,视为未进行调查,据此作出的《告知书》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可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既要把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有哪些明确,申请事项也必须书写完备。对方答复应根据申请事项一一作出,否则就有违反法定职责的嫌疑。当然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对上述事实有个清晰的认识,这需要专业的培训,拆迁户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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