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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为实施绿心保护计划声称建房手续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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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索引】川建(2018)复决城字第X号

  【申请人】李女士、王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所赵健、张婷、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争议点】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案情简介】

  李女士、王女士是四川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享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2017年,该市实施绿心保护计划。作为中国地级市中最大的城区,绿心有着“森林在城市中,城市在山水中”的美誉,并被列为永久保护的区域。为了实施这一美好的计划,该市对申请人所在区域的房屋实施征收。李女士等人对此是支持的,但是该市的做法却让李女士等人凉了心。2017年11月10日,李女士等人没等来合理的征收补偿,却收到了来自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乐城管[2017]限拆第规X号)。声称李女士等人于2007年在肖坝办事处某社区某组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修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李女士等人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李女士等人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一下陷入慌乱,好好的房子怎么一到拆迁就成了违章建筑呢?李女士等人怎么也想不通。冷静下来后李女士等人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经人介绍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拆迁维权事宜托付给赵健、张婷、桑兆玉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京平拆迁律师在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后,认为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遂协助李女士等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

  【维权经过】

  1、见招拆招,招招致命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及时与李女士等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很快发现了一些疑点。京平拆迁律师决定先来一个“下马威”,遂指导李女士等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被依法征收的相关征地文件等政府信息。结果不出所料,相关部门没有相关征地批文。李女士等人取得了第一次的胜利!

  面对有利的局面,京平拆迁律师决定乘胜追击,遂进一步指导李女士等人对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并提出强有力的复议请求和质疑。

  面对京平拆迁律师提出的质疑,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2007年8月7日某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李女士等人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是李女士等人修建房屋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故李女士等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的处罚合法。

  2、千招散尽,迎来曙光

  面对被申请人缺乏力量的辩解,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并认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来说:

  首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修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修建行为发生于2007年还是之后。此外在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也没有写明其认定“违章建筑”的面积等一些详细描述,认定事实明显不清晰、不明确!

  其次,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以《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此行政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我们根据法律的存在来预估相互间的法律后果,当法律不存在时,我们不可能拿现在的法律来处罚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的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也即法不溯及既往。回归到本案,《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申请人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修建行为发生于2007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以判断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律师寄语】

  如果说拆迁办最怕遇到软硬不吃的钉子户,那作为拆迁户,最怕拆迁办找各种借口拿自己的房子开刀。在政府“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的如潮攻势下,拆迁户可谓如坐针毡。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自乱阵脚,一定要注意分辨,提高重视,并仔细审查自己收到的限拆通知或者决定。如有必要,建议及时咨询或者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否则将会面临强拆的风险。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为实施绿心保护计划声称建房手续违法勒令自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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