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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成功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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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索引】(2017)鄂71行初×号

  【原告】:卞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顾冬庆、张爱慧、王志伟

  【被告】:武汉市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卞女士在武汉市某区有合法的住宅,是有房产证的房子,而且一直在这里居住。该区因要进行旧城改造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卞女士一直不满意拆迁办提供的拆迁补偿数额,遂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因此,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对卞女士作出了阳政补字[2016]×号《补偿决定书》并拟对其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这是要对卞女士的房屋进行司法强拆的前奏,而这份《补偿决定书》根本不合法,我们怎能坐以待毙!

  卞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王志伟和张爱慧律师为自己出谋画策,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京平拆迁律师首先指导卞女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在这里,京平拆迁律师与区政府短兵相接。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问此次开庭从证据到法律依据都做了充分的准备,然而被告方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延迟提交证据。区政府反而说卞女士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以此搪塞。

  经过质证,法院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提交的证据,同时,法院认为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对其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信。

  京平拆迁律师也指出,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对卞女士作出《补偿决定书》,卞女士于2017年4月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行使诉权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有关规定,对区政府的说辞进行了有力的驳斥。

  【尘埃落定】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对被告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区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区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逾期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视为作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对卞女士提出的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做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卞女士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成功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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