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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律师介入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双双确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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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申请人:刘女士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王奇兵律、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拥有房屋,现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土地征收,双方对征收拆迁补偿问题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经人介绍与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叶方荣、王奇兵和蔡晓仪律师组成拆迁维权小组决定受理本案。

  【维权经过】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目前的进展阶段,针对该案件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套缜密的维权方案。

  首先,通过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年6月30日),从而获知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当事人房屋所在土地。

  其次,针对该批准行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30号作出征地批文,6月2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同年6月30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于次日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张贴,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当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便作出了《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国土资源局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尽管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申请复核、听证的权利,但是株洲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却剥夺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救济权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此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株洲市政府认为该复议申请已过复议期限,并且自己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行为,并非一个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以此为由进行反驳和辩解,却缺乏与案件的相关性,没得到政府的支持。

  湖南省政府经过权衡双方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最终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市政府的批准行为程序违法,并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违法。

  

 
湖南株洲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律师介入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双双确认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就是说,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和批准由于是由不同部门负责的,这期间必须有一个时间差,以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针对补偿项目和数额申请复核和听证的权利。

  因为征收机关单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涉及被拆迁百姓切身利益,如果刚制定出来没有征求被拆迁百姓的意见就擅自报批,不仅程序违法,更侵犯了百姓的知情权、申请听证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往往会被行政机关忽略,但它反而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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