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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律师助阵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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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前面】房屋征收中,当事人可能由于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等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此时,为了避免房屋征收当事人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法律赋予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但是,这一权力还有一层潜在含义:只有有关拆迁补偿的方式与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事项合乎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得到了补偿,超过签约期限仍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相关部门方可作出补偿决定。反之,在尚未满足上述要求时,若有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对补偿决定,拆迁户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索引案例】

  原告:朱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东胜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

  朱先生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居民,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一部分用于居住、一部分用于经营超市、餐馆和冷库,且均有营业执照。但是,2014年该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且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加之补偿不合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3月,红山区人民政府以一纸《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欲对朱先生的房屋予以征收。京平合伙人律师程东胜和拆迁律师叶方荣应朱先生需要,介入案件后启动了相关维权程序。

  【首次撤销补偿决定书】针对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送达的《补偿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直接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指出上述《补偿决定书》违法,造成朱先生使用的国有土地上那些不可搬迁的构筑物及其他不可移动资产尚未纳入征收补偿决定中,而且对朱先生在其征收所涉及的房屋内经营的副食商店,亦没有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容。据此,京平拆迁律师要求赤峰市人民政府认定红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赤峰市人民政府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赤红政决字[2015]X号)。

  【二度撤销补偿决定书】俗语说“不撞南墙不死心”。红山区人民政府虽然应赤峰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了2015年3月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但是一个月后针对朱先生的房屋又作出了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了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谈判机会,京平拆迁律师巧妙利用诉讼时效,于最佳时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上,红山区人民政府列举了33项证据和3份法律依据,试图说明其对该区域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过程合法,对朱先生补偿公平、合理、合法。看似严谨、合法的征收程序,实则漏洞百出。京平拆迁律师不仅对上述证据做了有力质证,而且犀利地指出了此次征收中的诸多违法点:首先,红山区人民政府尚未对原告的房屋及用途依法实施勘查,对原告依法经营的超市、菜馆和冷库没有依法评估、没有予以合理补偿;其次,红山区对原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80多平建筑物均未调查、认定和处理,亦未进行评估和补偿;再次,红山区为了证明征收程序合法而提供的《评估明细表》明显存在前后矛盾、内容不一致,应属伪造证据;最后,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的《估价报告》并未经过拆迁户确认签字,亦没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见证,不满足法定依据。所以,红山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补偿内容并不合乎法律规定,没有给相关当事人提供合理补偿,故不满足法定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要求。

  最后,法院支持和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确认红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并判决:撤销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6]X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内蒙古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律师助阵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拆迁律师言】本案中,补偿决定书认定的房屋补偿面积远低于实际面积,甚至尚未调查原告的房屋用途,便直接将其认定为住宅,试图以远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标准予以征收。其实,这是现阶段拆迁市场的普遍手段。相关部门往往会以这种方式实现“合法强拆”的目的,此时若我们对收到的文件不闻不问势必会错失最佳拆迁维权时机,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征收过程中,任何程序都会影响到拆迁户的合法权利,还请广大拆迁户谨慎对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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