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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双杀南宁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 撤销拆迁补偿决定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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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系南宁市西乡塘区居民,在本地区拥有私有房产。2013年6月起,因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崇左留邕国有土地党校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黄先生的住房被划入征收范围,自此一家人开始卷入这场漫长的征地拆迁纠纷中。在协商拆迁补偿问题上黄先生与拆迁办周旋了一年多,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6月,其房屋竟被开发商指使施工人员强行拆除,黄先生找到拆迁办试图寻求帮助,阻止违法强拆行为,无奈最终房屋还是被夷为平地,只留一片废墟。本就没有与政府对等谈判的机会,黄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就意味着没有了最后一个谈判筹码——房子,自此,一家人陷入了恐慌。

  在一家人求助无门时,黄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库建辉、葛容、王立江,并聘请其作为自己的拆迁维权律师。拆迁律师介入后针对黄先生案情制定拆迁维权方案,展开证据调查、违法强拆维权等法律程序。

  拆迁办为了施加压力,在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拆一周后又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南府征补绝字【2015】第X号)。代理拆迁律师针锋相对,对上述《决定书》启动了维权程序。

  通过拆迁律师的研究,发现决定书内容明显剥夺了拆迁户在产权调换时的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权利,亦没有提及对当事人房屋征收要如何进行拆迁补偿,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该拆迁补偿决定中对当事人房屋扩建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相应法律和政策,而且对黄先生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办法不当,评估价格偏低。而最关键的是,该拆迁补偿决定要求黄先生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按补偿决定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并将其房屋交房屋征收人拆除,但事实上,2015年6月17日下午,黄先生的住宅已经被开发商指使施工人员非法拆除,拆迁办人员到现场,应当知晓申请人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却没有提及上述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代理拆迁律师在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以一纸诉状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面对两位“强大”被告,代理拆迁律师清楚此战异常艰难,但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迎难而上。庭前,代理拆迁律师通过对前期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针对被告存在的多处违法点制定庭审方案。2015年10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南宁市人民政府因为有自治区政府的“撑腰”,也是理直气壮、扬扬洒洒地挥出了几页纸的答辩意见,并提供了多达11项证据,用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为证明自己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合法性提交了十几份证据材料。面对“强强联手”的对抗局面,庭审律师冷静应对,利用手中证据逐一反驳对方的观点,引用法律指出对方的违法之处。终于一场战役以委托人的胜利结束,2015年12月22日黄先生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府征补字[2015]第X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其对涉案被征收的房屋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桂政行复[2015]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杀南宁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 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决定书

 

  在本案中,对当事人而言,可以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时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意味着实现合理拆迁补偿指日可待;对拆迁律师而言,这一战役的成功是主审法官遵循法律秉公办案的结果,是全国司法大环境改善的结果。或许,还有太多人会认为“民告官,难于上青天”,但是拆迁律师在这里要告诉广大人民群众:司法在进步,拆迁维权不再是纸上谈兵!如果说,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是司法理论进步的象征,那么,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信仰,摒弃“民不可告官”的传统观念,不再对政府和权力唯唯诺诺才是司法进步最大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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