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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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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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杨先生、刘先生和刘女士等10户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的居民。这10户人家,在临汾市尧都区都有自己的房屋。由于政府征收,他们都遇到同样的事情,房屋面临拆迁。面对政府的拆迁,杨先生等10户对政府的工作一直都很配合,但是在安置补偿的问题上和政府产生了分歧。杨先生等10户都认为政府给的补偿标准很低不公平,所以同政府就房屋补偿问题产生就纠纷。面对在拆迁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政府,杨先生等10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协商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来维权,解决同政府的纠纷。经人介绍,杨先生等人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以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办案掠影】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接到杨先生等人的求助后派出了库建辉、程波和曹星三位专业的拆迁律师全权负责此案件。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启动了一整套法律程序。其中就包括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公开申请,就是向尧都区政府申请公开杨先生等10户房屋被征收的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尧都区政府,在收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于是律师们指导杨先生等10户以尧都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山西省临汾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尧都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要求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临汾市政府受到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了案件,并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尧都区政府以自己不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机关,且该补偿安置方案在申请信息公开以前就已经在拆迁区域进行了公示为由进行辩解。但是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无论怎么辩解尧都区政府还是要承担复议失败的结果。经过审理,临汾市政府依法做出复议决定,支持了杨先生等10人的复议请求。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尤其是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和走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构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不履行《条例》中规定的义务。本案中的尧都区政府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复,明显是违反了条《条例》的规定。尧都区政府错误的认为自己不是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定机关,没有对申请进行回复。但是,其也没有履行《条例》第21条第(三)项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义务。京平拆迁律师团的三位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对尧都区政府在申请信息公开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议,并取得胜利。其意义在于通过对尧都区政府的复议,即增强了杨先生等人的维权信心,也向拆迁办表明了当事人依法维权决心,推动了维权程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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