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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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功告垂成,750万的赔偿金额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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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实录】

  赵红(化名)一家三代蜗居在位于北京二环边上属于某部委机关服务中心的一处公房里,因街道拓展工程要拆迁,按说对于一家三代现在的居住环境来说,拆迁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全家都兴高采烈的等待拆迁补偿政策的落实,但是真正下发的补偿政策,却把赵红一家推向了无底深渊,此后80多岁的赵老太一病不起。按照既定的拆迁补偿协议,赵红一家要么得到每平米3万,总额90万的货币补偿,要么就被发配到五环以外的安置房。按照北京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五环边上的房屋每平米单价直逼3万,90万的补偿款也只能在五环边上再换置一套30平米的房子。况且赵红年事已高,经常离不开医院,被安置到五环外医疗、生活等方面特别不方便。赵老太说但凡一家能有个立足之处也不想给政府带来太多的麻烦,现在只要求能安置全家的住处就知足了。但最后经过专业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以每平米单价25万,总价高达750万得到的货币补偿着实让赵红一家久久不敢相信这一既成事实。

  【办案实录】

  开篇:出师未捷先成被告

  律师团队在介入此案后,和赵红一家商量本着和解的态度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洽谈,争取形成较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经过几次协商后都没有达成令人满意的拆迁补偿协议。就在此时,赵老太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告知该部委机关服务中心将其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和他们一家解除公房承租关系。赵老太全家义愤填膺,明明自己要享受租住公房的拆迁补偿政策,凭什么在这个时候和自己解除公房租赁关系。但是于有着多年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们来说,这种情况是司空见惯的。既然已经走向诉讼的渠道,律师团队就兵来将挡,积极应对被提起的诉讼。律师们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各种途径针对该部委机关服务中心提起的诉讼进行了充分的证据调查与收集,律师们连夜赶出以本案为内部纠纷,未经行政单位审批拆迁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为主要观点的代理词。但是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未采纳律师提出的意见。此时,赵老太着急了,难道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么?难道我们最终的命运就是流落街头?然而律师们却不以为然,律师意见被驳回也是在他们预料之中的。律师们早已研究制定好了整体策略。

  中篇: 运用谋略,连环出击

  现代法律程序的制定逐渐倾向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上诉机制就是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的公正性,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既然律师意见被驳回,律师团队迅速启动了上诉预案,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与此同时,另一路律师向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的身份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该部委机关服务中心向承租人出售东城区xx公有住宅楼房。提出诉讼请求后,律师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随即又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不明确的理由向法院提出终止审理的申请书。这可把赵老太的儿子急坏了,一边是提起诉讼,一边又申请终止诉讼,真不知道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员葫芦里卖的什么药。赵老太的儿子竟然怀疑起这些律师的专业性。但是律师并没有急于解释,而是按照研究制定的整体策略稳步推进。提出终止审理申请后,律师们随后向北京市发改委对东城区发改委前期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行政复议,同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和国该部委记挂服务中心的种种不合理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至此,律师们的工作暂时告一段落。

  下篇: 再接再厉,釜底抽薪

  眼看着周围邻居的房屋都在机器轰鸣声中变成一片废墟,赵老太的儿子坐不住了,甚至对律师出言不逊。其实看多了被拆迁所累的当事人,拆迁律师团队的律师非常了解他们的心思。此时律师便对“不作为”的原因向其娓娓道来:赵老太的房屋由于进入了复议与诉讼程序,按照正常的程序,现在赵老太的房屋是不能进行任何处置的,要处置只能等诉讼的结果。然而二审程序的启动、行政复议的结果回复和我们提起诉讼又申请终止的程序都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样不仅保住了涉案房屋,也拖住了拆迁办的脚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该案的胜算。这时赵老太的儿子不由暗暗佩服起律师们的机智。随着各种复议结果的回复,各种利好消息都是倾向于赵老太一家。此时,有关部门不得不寻求积极的解决方案。把大家拉回到谈判桌上解决问题。律师们早就准备好了谈判的筹码,此时默默在背后收集各种利于赵老太证据的一路律师突然出现在大家的面前,在他们有理有据有节的各种证据面前,谈判对方无言以对,律师们乘胜追击,以整个团队的谋略和智慧,最终为赵红一家争取到了单价每平米20万的天价补偿。

  【拆迁律师说法】

  拆迁时,有权利和拆迁办谈判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说,房屋归谁所有,谁就有权利对涉及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置。因此,对于产权房人来说,一旦房屋遇拆迁,有权利和拆迁办进行谈判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就是产权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公有租赁房屋时,谁又享有和拆迁办谈判签约的权利呢?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办应当与拆迁户、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也同等的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所以在作为公房承租人遭遇拆迁的时候,一定要积极的争取应得的利益。尤其是在现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依靠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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