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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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违法强拆违法之“三改一拆”拆掉政府的信誉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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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政府

  承办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黄爱华拆迁律师

  范先生系丽水市青田县某村村民,范先生不良于行是肢体二级残疾,但是他并没有消沉下去,为了发展经济,发挥残疾人自强自立自爱自尊精神,创办了养殖有限公司,因此他自强不息的事迹还因此受到了政府的表彰,在2013年2月获得了丽水市残疾人自强模范的称号,范先生觉得这是政府对自己的鼓励,内心的自豪感油然而生,干劲十足,以期回报社会!

  但是在经营六年后,青田县出台“三改一拆”政策,没想到范先生的生态养殖场会被确定为涉污违法养殖场,晴天霹雳,他无论如何想不到,自己辛苦经营的养殖场会顷刻毁于一旦,而且还是毁于自己所信任的政府手中。2014年11月25日,范先生在未收到任何关于拆除自己养殖场的法律文书,也没有来得及将自己的生产设施乃至生活用品搬出来,就被县政府带领的一干人等将范先生的厂房强行拆除了,导致自己多年心血毁于一旦,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同时自己还被当做反面教材曝光在政府的门户网站上,这与曾今的荣誉是多么强烈的对比。站在废墟之上,看着一堆堆地破碎的砖头、水泥,范先生心痛之余下定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又经过多番考虑最终选择了理智的法律途径。经过多方寻找与比较,范先生选定了业务精专、严谨敬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后,京平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黄爱华律师为当事人办理此案。随后,黄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订了详细的拆迁维权方案,迅速展开一系列维权措施。

  首先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调查程序,过程当然是不易的,对有关证据的公证程序由于当地干涉只能异地公证,这无疑增加了取证的难度。黄律师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充分掌握了拆迁办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后,指导范先生针对县政府的违法行为丽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只可惜官官相护,丽水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复议决定书。随后,黄律师协助范先生将青田县人民政府起诉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青田县人民政府强拆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料,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与法律,判决驳回范先生的诉讼请求。随即黄律师立即整理材料,上诉至浙江省高院,因为黄律师有着必胜的信心。

  经过黄律师的专业运作,终于邪不胜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确认青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实施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拿到胜诉判决的时候,范先生内心跌宕起伏,久久不能平复。回想一路从建厂到拆迁维权的过程,就想过山车一样,其中的各种滋味,五味杂陈不足与外人道也!

  【庭上交锋】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双方首先陈述了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我方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详细说明。于2009年上诉人开始在该村某集体土地上开办生态养殖场,并于2011年8月25日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2009年5月27日至2029年5月26日止。同时于2011年8月23日取得该县农业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建厂之时就填写青田县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申请(审查)表,并且经过该村委会、乡政府、腊口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等层层批准同意。上诉人这才投放大量资金建设自己的生态养猪场。2014年11月25日被上诉人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强行拆除了上诉人的养殖场,同时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故我方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违法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一方作为行政机关却公然无视法律规定及公民的法定救济权利,暴力拆除上诉人的养殖场,但是被上诉人却在答辩中对强制事实违法性避而不谈,只是主张上诉人的养殖场未取得上诉人等部门的批准,上诉人的养殖场占用河道影响河道行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送达上诉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自行组织清障,而上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障,故被上诉人强拆行为是合法的。对于这样的策略,京平拆迁律师早已司空见惯,立即在庭上一阵见血地指出:通过一系列证据认定,县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已经成为既定事实,无法否认;而根据法律规定,县政府拆除当事人厂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经过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法庭质证和辩论,浙江省高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但县政府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求,被上诉人实施拆除行为应根据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进行,其直接强拆上诉人的厂房,没有法律依据, 因涉案厂房已被拆除,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青田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面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对这种变相违法强拆手段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即便是拆除违章建筑,法律上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这在维权过程中值得拆迁户和拆迁律师善加利用。

  拆迁维权成功是双方博弈的结果。这是要建立在被拆人拥有丰富的拆迁维权法律知识和维权经验的基础上。但是在实践中肯定有很多拆迁户由于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而没法同拆迁办周旋,维权陷入困境。尤其是在面对违法强拆的时候,如果有专业的拆迁代理维权,拆迁办的层层壁垒就很容易攻破,维权过程中的困难也就不再是困难,拆迁户对代理拆迁律师身心信赖、紧密合作,这样即使是面对势力强大,态度强硬的拆迁办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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