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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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能反悔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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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案前】

  金红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某社区,2008年对其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2008年7月8日,金红收到了当地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收到了当地法院发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称已受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金红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一案。

  2008年10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对金红一户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责令金红5日内自行腾出土地,逾期该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金红拒绝腾房。

  2008年11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递交了《土地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随后金红收到了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限金红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拆除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腾出土地。

  金红在所在社区有一套房屋,用地面积130平方米,建筑占地90平方米。2007年11月,当地发展改革物价局做出了一份批复:同意该县中医院实施整体搬迁,项目总占地面积110亩,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项目投资7000万元。此次项目范围共覆盖当31户居民,金红便是其中一户。这便是导致其08年整年无法像往常一样生活的缘由。在政府人员的劝导下,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2008年4月中旬,金红便与县中医院、当地居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获拆迁补偿款十六万元。后来,金红发现比她后签协议的居民拿到的补偿多于自己,而且他们的房屋面积远不如金红房屋面积大。积极响应配合政府工作有什么错么?没有获得任何鼓励反而得到了不公平待遇,金红心理觉得很不公平、很不合理,于是拒绝拆房腾地。于是便发生了上面一系列责令金红腾房的通知。

  心急如焚的金红在网上看到许多北京京平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团队曾经办过的精彩案件后,立刻联系了律师,聘请其维护权益。在经过几轮法与非法的博弈后,专业律师成功为其维权,为金红争取了一倍多的补偿款。

  【办案实录】

  上篇:撤销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政府依法撤销该通知。申请书中指出:程序上,县国土资源局在做出涉及金红重大利益的通知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未举行听证会、未告知金红的权利、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等法定程序;实体上,2009年7月,经农户进行行政复议,人民政府已撤销发展改革物价局所作同意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立项的批复,该批复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依据之一,其撤销也导致《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失去事实和法律依据。尽管律师们据理力争,摆清证据讲法律,县人民政府最后做出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律师团队随即代理金红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案件刚开始审理还不到一个月便不战而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撤销〈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决定》,称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时适用程序不当,遂决定予以撤销。第一次回击圆满成功!

  中篇:立不上案的行政诉讼

  针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律师团队向市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书。请求书中写到,金红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金红手中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书却仅仅依据《限期责令腾地通知书》与《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将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与事实不符。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县人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此案件,还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早看多了中国官场种种方面的律师团队为应对此,出了三剂猛药:请求市中级法院依法立案或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立案;指导当事人对做出容许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案件中三名枉法裁判法官进行实名举报;向县法院院长发出法律意见书,指出该院作出准予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的判决三大违法之处,并表示会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追究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下篇:直面即将到来的违法强拆

  2008年12月,县法院裁定的责令腾地强制执行即将莅临。面临着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危险,律师们立刻采取措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为具体行政行为,从其做出之日起三个月,金红有权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只有金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而县国土资源局在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期限届满前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明显违法。基于此,请求法院判决暂缓强制执行,等事实查清后予以撤销。面对律师提供的法律和证据,法院未按期对金红的房屋实施违法强拆。这是此次维权之路上的又一完美回击!

  小获成绩,维权律师发出进一步攻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申请书中写到,涉案土地定性错误,为集体土地非国有土地;此通知书的做出未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上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2009年2月中旬,市国土资源局不顾事实和法律,驳回申请人金红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行为政。不过,律师团队并不灰心,迅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存在颇多违法之处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

  在整个过程中,律师团队还同时对县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物价局等政府机关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做出的关于此次项目的批准文件的违法性,并予以撤销。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三管齐下让当地政府机关和拆迁办倍感压力。2月的天气阴雨霏霏,乌云缭绕,此时拆迁办的心情亦是如此。金红不同意拆迁补偿协议,而在拆迁律师介入后,金红的房屋又违法强拆不了,不仅项目迟迟不能开工,更涉及整体项目的违法性审查,真是如热锅上的蚂蚁一样急。2009年4月,拆迁办两次找到金红,积极进行协商,表示愿意增加补偿。最终,金红获多获得了一倍多的补偿。

  【拆迁律师说法】

  拆迁征地行政诉讼,行政法治之本。此中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是被告的态度转变,从一开始推诿、躲让到主动勒令拆迁办找到与拆迁户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并最终完成。本案中,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三管齐下,在给对方足够压力的情况下逼迫对方重新回到谈判桌前,而且在此过程中也为拆迁户争取到了足够谈判筹码。

  由于双方信息严重的不对称,无论是协商谈判还是进行诉讼活动,拆迁户都处于劣势地位。作为拆迁户,不要一味处于被动地位,在自己的权益可能被侵害的情况下,尽早变被动为主动。甚至要在收到拆迁通知之时就要向专业律师咨询,并多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避免后续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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