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热点新闻

您的位置: 首页 > > 拆迁热点新闻 > 2014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整理...

拆迁热点新闻

2014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整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1-07
  最近拆迁律师发现很多人都在网上查找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而且在网上咨询某地方拆迁补偿标准的也非常多。拆迁律师给大家讲解一下,实际上这个拆迁要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针对不同性质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产生了差异。拆迁律师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两种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很容易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拆迁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拆迁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拆迁户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拆迁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拆迁户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拆迁户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到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但并没有就拆迁程序、补偿原则、公民和法人的实际利益如何救济等现实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拆迁普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安置补偿基础,即“拆一还一”,这是目前比较公平的一种计算补偿的标准。
 
  在这个标准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回迁安置,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把拆迁户安置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安置房内。
 (二)是货币补偿,即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将被拆迁房屋折合为货币支付给拆迁户,由拆迁户自行选购房屋。
 (三)是另行审批宅基地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能否另行审批宅基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当您遇到不平等拆迁时求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免费咨询电话:010-63797888、56225888,网址:www.jinglawyer.com转载文章时请标明文章出处!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