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款支付时间方式务必写清!山东征地补偿拖欠案胜诉纪实
导语
拆迁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获取补偿的核心法律凭证,其中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条款。实务中不少被征收人签约时忽略该内容,签约搬迁后遭遇征收方无限期拖延打款。本案中,被征收人郭女士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写明补偿总金额,但对补偿款具体支付时间、付款方式约定模糊,郭女士交房腾地之后,征收方以内部财政审批流程为由迟迟不拨付补偿款,后通过行政诉讼,法院判令征收方足额支付全部补偿款并承担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也提示广大被拆迁群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以此规避后续履约风险。
核心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行政协议约定行政机关负有给付金钱义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给付金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郭女士房屋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郭女士与镇政府、征收办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确定货币补偿总金额为128万元,但协议文本仅笼统约定征收方予以货币补偿,没有细化写明补偿款的具体支付时间、转账支付方式。签约之后,郭女士恪守协议约定,完成房屋腾空,交出土地,全面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交房之后郭女士迟迟没有收到补偿款项,多次向征收办、镇政府询问打款进度,发送书面催告函,征收机关答复为财政拨款正在走内部审批流程,需要等待,无限期向后拖延。时间长达10个月,128万补偿款分文未付。多次沟通催告无果,郭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征收办履行协议,支付全部拆迁补偿款,同时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1、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约定不够明确,征收机关是否可以以内部财政审批、资金流程未走完作为理由,拒绝或者无限期拖延支付拆迁补偿款。
2、被征收人已经完全履行腾房交地义务,征收方逾期未付款,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三)法院裁判观点
第一,案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各方自愿签署,协议本身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虽然协议对补偿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约定不够细致,但是“先补偿,后搬迁”是土地征收法定基本原则,郭女士已经完成腾房交地,征收机关负有及时足额给付补偿款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内部财政拨款、审批流程属于行政机关自身需要承担的履职风险,不能将内部管理问题转嫁给被征收人,不能以此作为逾期拒付补偿款的抗辩理由。
第二,征收方收到郭女士多次书面催告之后,长达十个月未支付任何补偿款项,属于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同时主张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第三,作出判决:责令镇政府、征收办,判决生效十五日之内,一次性向郭女士支付全部128万元拆迁补偿款;以12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郭女士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直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征收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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