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未听证即征收属违法!江西集体土地征收案胜诉纪实
集体土地征收,需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征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补偿安置标准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程序缺失的征地行为应当被依法纠正。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横峰县兴安街道办事处廻垅村村民姜某某,在本村合法享有宅基地房屋以及承包耕地。因当地城镇建设项目,姜某某的土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当地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之后,姜某某在内多名被征地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案不合理,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要求修改补偿安置方案,但征收机关直接拒绝村民听证申请,未举行听证,依旧向上报送材料,取得案涉征地批复,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协商无果后,姜某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份征地批复,维护自身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集体土地征收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多数被征地村民提出异议、申请听证,行政机关拒绝组织听证,该征地审批程序是否违法。
在未保障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的前提下作出的征地批复,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三)复议机关裁判观点
江西省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赣府复〔2025〕129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重大财产权益,法律明确赋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听证申请权。本案多数被征地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征收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结合听证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本案未组织听证即上报审批,征地前期程序严重违法。
征地批复的作出建立在前期征地调查、公告、听证等法定程序基础之上,前置程序违法,案涉征地批复合法性基础缺失,依法予以撤销。
责令当地县级征收部门重新完整履行征地前期法定程序,重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保障村民的异议权、听证权,完善补偿、安置、社保相关内容之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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