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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克扣搬家补助不合法!城中村拆迁搬迁补助维权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15

【京平拆迁课堂】克扣搬家补助不合法!城中村拆迁搬迁补助维权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搬家补助(搬迁费)是法定补偿项目,用于弥补被拆迁人搬家转运家具家电产生的开支。但实务中部分征收部门会少算、漏算搬家补助,变相压缩被拆迁人补偿总额。本文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城中村王某拆迁搬迁费用维权胜诉案件,解析搬家补助应当按规定标准足额发放的法律规则。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该条文明确支付搬家补助属于征收部门的法定义务,不得无故免除、克扣。
 
地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搬家补助计算口径,一般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核算搬家补助,设置每户最低补助兜底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计发二次搬迁补助,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得自行降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若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中搬家补助未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属于明显不当,可依法撤销,责令重新核算补偿。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城市城中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纳入旧城区改造征收范围。征收方与王某就补偿事宜开展协商,王某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后续征收部门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中搬家补助仅按一半面积计算,没有按照本地实施细则的规定计发二次搬迁补助,同时没有适用每户搬家补助最低兜底标准,核算得出的搬家补助金额远低于地方文件规定标准。
 
王某不认可该补偿决定,多次沟通要求征收方按照规定标准重新核算搬家补助,征收部门拒绝调整。王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判令征收机关按照地方法定标准重新计算包含搬家补助在内的全部补偿项目。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机关核算搬家补助时,是否必须严格执行当地征收补偿文件确定的计算方式、最低兜底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征收方是否应当依法计发二次搬家补助;
 
搬家补助计算错误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属于应当撤销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
 
(三)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当地征收实施细则,支付搬迁(搬家)补助是征收部门的法定义务,征收机关应当严格遵照地方明确的标准进行计算,不得随意缩减计算面积、取消兜底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当给付二次搬迁补助,保障被征收人搬迁的实际开支得到弥补。
 
本案被诉补偿决定书,在搬家补助计算上未适用法定计算规则,少算补助项目,补偿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严格依照法规及地方补偿标准,对王某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足额核算搬家补助、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费等全部补偿项目。
 
案件小结:搬家补助不是征收部门可以自由裁量的福利,是法定补偿项目。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参照国有土地补偿的城中村改造,征收方必须按照公布的规定标准足额发放搬家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当计算二次搬迁补助。遇到少算、漏算搬家补助的情形,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要求征收机关重新核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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