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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强拆损毁财物要担责!浙江文成房屋损坏维权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09

【京平拆迁课堂】强拆损毁财物要担责!浙江文成房屋损坏维权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拆迁单位实施拆除工作时,只注重房屋拆除进度,忽视对被拆迁人室内家具、生活用品等私人财物的保护,直接将屋内财物一并损毁,严重侵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浙江温州文成县林先生房屋损坏维权一案,明确了拆迁方在拆迁过程负有妥善保护被拆迁人财物的法定义务,为同类财产受损案件提供维权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均属于合法私有财产,不受行政行为随意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政机关拆迁造成私人财物毁损,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应当对屋内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妥善搬离保管,不得直接随房屋一并损毁。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浙江温州文成县林先生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该房屋被纳入当地土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与林先生就征收补偿事宜多次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前提下,拆迁实施单位进场施工,拆除相邻房屋时,操作不当,造成林先生房屋墙体开裂、门窗损毁,屋内家具家电等大量私人财物遭到不同程度损坏。
 
林先生多次向征收部门反映财物被损坏的问题,要求对受损房屋、物品予以修复或者赔偿,但征收单位认为损坏属于施工意外,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求助无门,林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造成其房屋及财物损坏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赔偿全部财产损失。
 
(二)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拆迁施工损毁被征收人房屋及屋内财物,是否属于合法征收施工过程中可免责的意外事件?
 
拆迁方开展拆除作业,是否负有保护相邻未搬迁被拆迁人房屋、私人财物的法定义务?
 
在未完成补偿安置、未经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征收施工造成公民私有财产损毁,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第一,征地拆迁施工不能以推进项目为由忽视对周边尚未搬迁当事人财产的保护。拆迁实施单位开展拆除作业,负有审慎施工、保护周边公民合法财物的义务,不能将财产损害简单归为施工意外。本案林先生房屋尚未完成补偿安置,不属于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拆迁方施工造成墙体、门窗及屋内财物损坏,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根据宪法、民法典以及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财产损害,无论是否主观故意,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拆迁方以“意外事故”作为免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判决确认拆迁实施单位施工造成林先生房屋及财物损坏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林先生房屋修复费用、屋内财物损失进行核算,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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