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未落实就业培训安置违法!集体土地征收村民维权胜诉纪实
近年来,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当中,部分地方政府只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忽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就业帮扶安置义务。被征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缺少非农就业技能,长远生计难以保障。遇到此类情况,被征地农民可以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就业培训安置法定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该法确立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原则,就业培训安置是落实该原则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人社部门参与安置方案拟定,要求就业培训安置事项应当纳入征地整体安置规划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依法享有政府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权利。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省A村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全村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当地政府对外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仅列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完全没有涉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帮扶等安置内容。本村张某等二十余户村民土地被征收,丧失农业生产收入,多数村民没有非农工作技能。村民多次向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要求政府依法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
但行政机关两次答复,称补偿款项已经包含就业扶持相关费用,现阶段暂无培训工作计划,拒绝村民诉求。村民经了解,同一时期本县另外一个征地项目,邻村被征地农民已经免费参加政府组织技能培训,并且获得就业推荐服务。张某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安置职责,存在差别对待,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就业培训安置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限期依法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发放土地补偿款之后,政府是否还负有对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培训的法定职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设置就业培训相关安排,行政机关以补偿款已涵盖相关费用为由拒绝组织就业培训,该理由能否成立;
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主张政府履行就业培训安置义务,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基本原则。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只是征地安置的一部分,并不当然免除地方政府落实就业培训、就业帮扶的法定职责。补偿款项不等同于已经实际完成就业培训安置工作。
第二,根据《就业促进法》以及土地征收相关法规,县级以上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当中,应当联合人社部门,把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征地安置工作。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缺少就业培训安置安排,行政机关仅以补偿费用包含相关支出,却没有实际组织实施培训,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安置职责。
第三,邻村同类型征地项目已经开展同类就业培训,进一步说明当地具备落实该安置措施客观条件。被告以暂无工作计划拒绝村民申请,法律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安置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针对案涉项目被征地农民,组织落实就业技能培训及配套就业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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