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装修补偿未评估违法!吕女士房屋征收补偿案胜诉纪实
房屋被征收时,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房屋价值组成部分,必须经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征收机关不得随意自行酌定装修补偿金额。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践中,不少征收部门省略装修专项评估程序,直接给出装修补偿数额,该类补偿决定会因程序、实体违法被法院撤销。
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属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装饰装修价值应当一并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吕女士在国有征收片区内拥有一套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完成中高档室内装饰装修。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征收部门与吕女士长时间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文书中直接酌定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金额,没有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开展专项评估;同时本案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存在瑕疵,评估报告也没有依法向吕女士送达。吕女士认为该补偿决定当中装修补偿数额过低,缺少评估依据,严重损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征收方对房屋装饰装修依法评估后给予公平补偿。一审法院驳回了吕女士的诉讼请求,吕女士继续提起上诉。
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直接认定的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价值,是否具备事实以及评估法律依据;
征收评估程序遗漏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评估,是否会直接造成案涉补偿决定整体违法;
被征收人合法投入的房屋装饰装修,是否有权要求征收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对应的补偿金额。
法院裁判观点
评估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案涉项目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评估报告未向被征收人依法送达等多项程序问题,不能够作为案涉补偿决定作出的合法基础;征收机关没有对案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开展独立评估,直接自行确定装修补偿数额,违反征收评估的法定程序要求。
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违背公平补偿原则:案涉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装修、附属物补偿数额,没有对应的评估报告作为支撑,属于遗漏法定评估环节,补偿项目认定事实不清,侵害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二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京平律师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重新作出补偿时,应当将案涉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交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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