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剥夺产权调换选择权违法!宁夏房屋征收最高法再审改判纪实
开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保障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行政机关不得以各种方式变相剥夺该法定权利,否则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将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胜诉案件,解析征收中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汤某忠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汤某忠明确向征收部门提出,补偿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并且要求原地回迁安置。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书形式上写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但对于产权调换部分,只笼统写“按照涉案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写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也没有明确是原地回迁还是异地安置、现房还是期房。汤某忠不服该补偿决定,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汤某忠诉求。汤某忠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京平律师代理本案参与最高法提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开庭审理该案。
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补偿决定仅笼统写产权调换“按补偿方案执行”,未写明安置房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信息,是否属于变相剥夺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法定选择权?
被征收人明确要求原地回迁,区政府称没有原地安置房源,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虽然被诉补偿决定表面保留了产权调换选项,但是没有写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具体位置、面积、价格,分不清是原地回迁还是异地安置,是现房还是期房。导致被征收人汤某忠无法实际行使产权调换选择权,属于变相侵害被征收人法定补偿选择权。
汤某忠明确申请原地回迁安置,原州区政府抗辩原地没有安置房源,只能异地安置,但没有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原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宁夏高院、固原中院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原州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针对汤某忠的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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