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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有争议可申请协调!广东怀集征地维权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8-26

【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有争议可申请协调!广东怀集征地维权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实践当中,不少被拆迁人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方案,常常不知道该通过何种途径化解矛盾。很多当事人只会选择信访、拨打热线等方式反映诉求,却忽略了法律专门设置的调解协调救济渠道。面对拆迁补偿分歧,被拆迁人有权依法向政府申请调解协调,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补偿标准统一为由拒绝处理。京平律师结合下面这起真实胜诉案例,带大家看懂补偿争议时申请调解协调的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广东怀集县因项目建设征收当地村集体土地,周某甲等13户村民的承包地纳入征收范围。村民拿到征地补偿方案之后,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土地、青苗补偿核算存在漏项,无法保障原有生活水平。13户村民向怀集县人民政府书面提交征地补偿协调申请,请求政府就补偿争议开展调解协调,重新核算补偿金额,并组织听证听取群众意见。
 
怀集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答复,以“补偿标准统一、没有调整空间”为由,直接对村民的协调申请不予处理。村民通过信访、热线反馈诉求,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13户村民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代理,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协调的书面答复,判令怀集县政府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协调调解的法定职责。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书面向县级政府申请补偿协调调解,政府是否负有依法受理、开展协调的法定职责。
 
政府以“补偿标准统一不可调整”为由直接驳回群众协调申请,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群众通过市长热线、信访渠道反映补偿偏低诉求,能否替代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协调、听证法定程序。
 
法院裁判观点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撤销怀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征地补偿协调申请不予处理答复》;
 
判令怀集县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限内,针对13户村民提出的征地补偿异议,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协调调解法定职责,组织听证,就补偿争议组织各方开展协调工作;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怀集县人民政府承担。
 
法院认为:对征地补偿存在争议时,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调解,是法律赋予被征地群众的法定救济途径。信访、热线反映仅属于诉求反馈渠道,不能代替法定协调程序。征收方不能以补偿标准统一为由,拒绝履行协调调解的法定义务。政府收到补偿协调申请后,应当受理,组织征收部门与被征地村民沟通协商,听取群众意见,不能直接拒绝处理群众的协调申请。判决生效后,怀集县政府组织开展补偿协调,与村民重新核算补偿,13户村民拿到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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