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未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属违法!湖南株洲征地拆迁案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关键信息向被征地群众予以公示,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异议权。征收机关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书面公告,缺失公示环节的征收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湖南省株洲某村启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袁先生等人承包使用的集体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阶段,拆迁方始终没有在乡镇、村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批复等书面征收文件,仅工作人员口头向村民转述补偿标准。袁先生等人对口头告知的补偿标准存在异议,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在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补偿也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形下,案涉土地被征收方直接强制推平,地上附着物一并损毁。袁先生等人财产权益受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二)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拆迁方只口头告知补偿标准,没有依法书面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行为是否违反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
征收机关未履行书面公示义务,是否侵害被征收人法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
在补偿协议未达成、补偿尚未落实的前提下,征收方直接强制推平涉案土地,该强制占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
(三)法院裁判观点
第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书面公示是集体土地征收法定必经程序。征收责任主体应当在被征地乡镇、村、村民小组的范围张贴公告,拆迁方仅口头告知补偿,以口头沟通替代法定书面公示,违反《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征收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第二,知情权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征收文件、补偿安置方案不予公开,导致袁先生等人无法完整知晓补偿细则,不能正常提出意见、行使异议权,后续开展的征收活动缺少程序正当基础。
第三,土地征收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征收方未签约、未落实补偿就直接强制推平土地,强制占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采纳京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征地征收程序违法,确认强制推平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维护袁先生等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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