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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未到期临建拒补偿违法!山西临汾资产管理处拆迁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8-05

【京平拆迁课堂】未到期临建拒补偿违法!山西临汾资产管理处拆迁胜诉纪实
 
一、前言
 
征地拆迁中,征收部门常一刀切将临时建筑认定为无补偿构筑物,忽略临时建筑补偿需结合批准使用期限判定的法定规则。本案中征收方无视当事人临时建设许可、直接全额拒补,北京京平律师介入后,法院明确:合法临时建筑未超出批准使用年限,应当按照剩余使用年限核算重置补偿,最终判令征收单位重新作出补偿方案,当事人依法拿到对应拆迁补偿,为同类临建拆迁维权提供清晰裁判指引。
 
二、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北京京平律...。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到期未拆除的,按违法建筑处置;在批准有效期内遇征收的,征收主体应当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重置成本补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未到期合法临时建筑,按建筑重置造价结合剩余批准使用期限折算补偿金额。
 
三、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山西省临汾某资产管理处2018年取得规划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在厂区内修建2层配套库房,批准使用期限10年(至2028年到期),建筑用于仓储经营。
 
2024年当地启动片区城市更新征收项目,该库房纳入征收红线。征收办入户评估后作出《初步补偿告知书》,以“案涉建筑属于临时建筑、不属于正式产权房屋”为由,完全不予计算库房补偿,仅同意赔付搬迁费。
 
资产管理处多次沟通未果,委托北京京平顾冬庆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补偿的认定,判令依法按照临时建筑剩余使用年限核算补偿价款。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观点:临时建筑本身具有临时性,征收一律不给予房屋价值补偿,仅可支付搬迁费用,无需考量批准使用剩余年限;
 
原告及京平律师观点:案涉库房持有完整合法临时规划许可,征收启动时距离到期尚有4年,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合法临时建筑,依据法规必须结合剩余使用年限折算重置补偿,征收方一刀切拒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补偿认定违法;
 
核心争议:临时建筑拆迁补偿是否必须以批准使用期限作为判定、核算依据。
 
(三)法院裁判观点
 
案涉库房已取得法定临时建设审批手续,不属于违法构筑物,征收部门未区分临时建筑是否到期直接全额拒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案涉临时建筑批准使用期10年,征收时剩余使用年限4年,按照评估规范,应当以建筑完整重置造价为基数,按剩余年限占总批准年限比例折算房屋补偿;
 
判决结果:撤销征收办作出的不予补偿认定,责令被告60日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结合临时建筑剩余使用年限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作出合法补偿决定;后续征收单位重新核算后,向资产管理处支付仓储库房临时建筑补偿、装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合计128万元,案件维权胜诉。
 
四、律师总结
 
临时建筑≠无补偿建筑,拆迁补偿核心判断标准是临时建设许可的批准使用期限:到期临建无补偿,未到期合法临建必须按剩余年限折算重置价款。被拆迁人遇到征收方一刀切认定临建不予补偿时,可持规划许可文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途径,依法争取对应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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