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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补偿谈不拢可申请行政裁决!江苏启东宅基地拆迁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8-03

【京平拆迁课堂】补偿谈不拢可申请行政裁决!江苏启东宅基地拆迁胜诉纪实
 
一、前言
 
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双方就房屋价值、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反复沟通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是普遍维权困境。很多被拆迁人不清楚,协商并非唯一途径,法律明确赋予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救济渠道。本案中江苏启东村民杨先生与拆迁方补偿分歧巨大,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违法行政裁决,京平律师介入诉讼后法院撤销违法裁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判定,为同类协商不成的拆迁纠纷提供清晰维权范本。
 
二、核心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本案拆迁许可证颁发于2011年前,该条例可适用,协商无果时双方均有权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北京京平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明确本案适用旧条例行政裁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作出未充分听取被拆迁人意见、评估程序违法的,属于可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三、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先生系江苏省启东市某村村民,持有本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证书。2009年案涉地块经江苏省政府批复征收为国有土地,2010年启东市住建局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启动后,土地储备中心多次与杨先生协商补偿事宜,拆迁方仅提供低标准货币补偿,拒绝杨先生提出的产权置换+足额附属物补偿诉求,双方数十轮沟通均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协商无果后,拆迁人单方直接向启东市住建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住建局未完整送达房屋评估报告、未组织双方听证,仅凭拆迁方单方材料作出行政裁决,强制要求杨先生接受低额货币补偿、限期搬离房屋。
 
杨先生不服该裁决,委托北京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裁决。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双方补偿协商完全破裂,拆迁方单方申请行政裁决,行政机关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住建局作出裁决前,未向杨先生完整送达房屋评估报告,剥夺当事人复核、鉴定评估报告的法定权利,裁决主要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裁决仅采纳拆迁人单方面补偿方案,未兼顾被拆迁人产权置换的安置选择权,是否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三)法院裁判观点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如下裁判认定:
 
案涉拆迁许可证颁发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案可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协商不成时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但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住建局作出行政裁决的核心依据为房屋评估报告,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将完整评估报告送达杨先生,未保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专家鉴定的法定权利,案涉裁决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裁决仅限定货币补偿单一方式,未考虑被拆迁人产权置换的合法诉求,未充分平衡双方利益,违背公平补偿、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撤销启东市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重新组织协商、听证,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裁决。
 
案件总结启示
 
当被拆迁人与征收方补偿协商陷入僵局,无需被动等待强拆,可主动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必须完整送达评估材料、保障听证与异议权利,若行政裁决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显失公平,被拆迁人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违法裁决,重新争取合理补偿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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