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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无法院裁定不得擅自拆房!河南信阳合法住宅被强拆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7-23

【京平拆迁课堂】无法院裁定不得擅自拆房!河南信阳合法住宅被强拆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依法登记的住宅、屋内物品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合法财产,任何行政机关、拆迁实施单位均无权未经完整法定流程擅自拆除、损毁。实践中不少拆迁方以项目工期紧、房屋存在瑕疵、群众拒绝签约等理由,跳过催告、听证、司法强制执行等必经环节直接拆除房屋,此类行为完全触碰法律红线。本文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信阳真实胜诉案例,梳理拆迁方擅自拆房行为对应的法律红线,拆解案件争议与法院裁判逻辑,为广大被拆迁人提供维权参考。
 
一、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征收部门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法定职权,未取得法院准予强拆裁定前,不得实施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未履行前述全部前置程序即拆除财产,属于程序重大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对合法房屋、屋内动产享有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损毁私人财产,应当承担确认违法、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胜诉案例完整分析
 
(一)基本案情
 
河南信阳市霍先生在城区持有产权完整的自住住宅,房屋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后当地启动城市更新征收项目,该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征收方与霍先生就房屋补偿金额、安置方案多次沟通,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逼迫霍先生快速接受低标准补偿,拆迁实施单位先是采取断水方式施压,后在未出具违建认定文书、未进行催告、未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裁定的前提下,直接组织人员将霍先生整套住宅全部拆除,屋内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全部损毁。霍先生多次向住建、街道部门沟通维权无果,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产权、建造手续齐全,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私人财产,拆迁方无任何法定依据可直接实施拆除行为;
 
拆迁方既未与霍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完成“先补偿”法定要求,同时完全跳过催告、听证、送达强拆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法定流程,擅自拆房程序完全违法;
 
拆迁方以推进城市更新为由实施拆除,本质是以强制拆除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妥协,滥用行政职权,非法损毁公民房屋与屋内全部财物。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结合京平律师提交的房产证、房屋建设审批材料、强拆现场照片、沟通录音、屋内财产清单等完整证据链,作出如下裁判意见:
 
第一,依据征收与行政强制相关法律,行政机关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仅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方可实施,本案住建局、拆迁实施单位未申请司法强拆,自行组织拆除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第二,拆迁方未履行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申辩、送达强制执行文书等前置程序,拆除流程存在根本性缺失,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征收工作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硬性规定,在未妥善落实补偿、安置事宜前提下拆除房屋,直接侵害被征收人财产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霍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霍先生依托该胜诉文书,在京平律师协助下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全额支持房屋价值、装修、屋内财物、临时安置等全部损失赔偿。
 
总结
 
本案清晰划定征地拆迁行为边界:无论征收项目属于何种公共利益,拆迁方均不得擅自拆除被拆迁人合法房屋、损毁私人财物。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完成司法强制执行审批、未走完全部法定前置流程即实施拆除,一定会被法院确认违法,拆迁主体还需承担房屋、物品损毁对应的全额赔偿责任。被拆迁人遇到擅自拆房、断水逼迁等侵权行为,应当第一时间留存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行政诉讼、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完整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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