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深夜偷拆房屋违法!山东烟台夜间强拆案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少征收方因补偿协商未果,选择避开正常工作时间,在深夜、节假日突击实施强制拆除,以此逼迫被征收人妥协。《行政强制法》明确划定强拆时间红线,严格禁止无紧急情形下夜间、法定节假日开展强制执行。本文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东烟台夜间强拆胜诉案例,结合法律条文、案件事实与法院裁判观点,详解夜间强拆的违法认定标准与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法条解读:夜间一般指22:00至次日6:00;法定节假日含春节、国庆等法定假日及调休连休时段,普通拆迁补偿争议不属于“紧急情况”,不得适用例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条解读: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也要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救济期限,更不能借夜间偷拆规避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法条解读:违规夜间强拆不仅行政行为会被确认违法,相关负责人还将被追责,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山东烟台某片区启动旧城改造征收项目,当事人郭女士名下合法住宅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多次与郭女士协商补偿,但给出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同片区市场均价,未足额核算装修、附属院落、果树等补偿项目,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8月31日深夜23时许(属于法律界定的夜间时段),当地街道办组织人员、挖掘机,在未提前告知拆除时间、未出具强制执行文书、无现场公证、未转移屋内财物的情况下,突击将郭女士整套房屋强制拆除,屋内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全部掩埋损毁。郭女士次日回家发现房屋已成废墟,报警后公安仅登记未立案。维权无门的郭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本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夜间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全部财产损失。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主张:项目工期紧张属于“紧急情形”,夜间拆除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房屋存在部分搭建,属于可快速拆除违建,无需严格遵守时间限制。
原告(京平律师)核心抗辩:一是案涉房屋主建筑具备完整产权证书,属于合法住宅,仅少量搭建不属于必须即时拆除的危险建筑,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二是拆除行为发生23时,属于法定禁止强拆的夜间时段,无任何正当理由规避时间规定,直接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三是强拆前未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未保障当事人自行搬迁、陈述申辩的权利,整套强制拆除程序全部违法。本案核心争议:无紧急情形时,行政机关能否在夜间实施房屋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举证、质证、完整庭审,完全采纳京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判认定:
关于夜间强拆的违法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无紧急情况夜间强制执行。本案征收项目仅为普通旧城改造,不存在房屋坍塌、公共安全危险等紧急事由,街道办在23时深夜组织强拆,属于法定禁止情形,时间违法事实清楚。
关于征收方“工期紧张属于紧急情况”的抗辩不予支持:立法层面的“紧急情况”仅限定人身、公共安全即时风险,项目施工进度、征收推进压力不属于法定例外事由,不得作为夜间偷拆的合法理由。
关于强拆程序整体违法:被告实施强拆前未依法公告、未送达强制执行文书、未预留当事人搬迁期限,未对屋内财物清点保全,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整套强制执行流程不符合法律要求。
最终判决结果:①确认烟台市某街道办事处2022年8月31日夜间强制拆除郭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②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对房屋、装修、屋内物品等全部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并予以行政赔偿;③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街道办全额承担。
三、案例延伸总结
本案清晰划定拆迁执法红线:无论补偿是否谈妥、房屋是否存在附属搭建,只要不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险情,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周末实施强制拆除。遭遇夜间偷拆、节假日强拆的被征收人,可留存现场视频、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确认强拆违法,并支持财产损失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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