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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规划调整不能单方改协议!杭州拆迁安置纠纷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7-15

【京平拆迁课堂】规划调整不能单方改协议!杭州拆迁安置纠纷胜诉纪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备法律约束力,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实践中常有征收机关以规划调整、政策变动为由,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擅自缩减安置房面积、变更安置区位,严重侵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下文结合京平律所代理的浙江杭州真实胜诉案例,结合法律规定拆解裁判逻辑,为同类拆迁维权提供参考。
 
一、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合同约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行政机关仅以规划调整、公共利益为由单方变更协议,未履行协商、补偿程序的,变更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殷某在杭州市上城区拥有合法住宅,因国有土地征收项目纳入拆迁范围。2022年,殷某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自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产权调换安置房为城区92㎡现房,位于就近成熟生活片区,过渡期18个月,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协议签订后,殷某按约定腾空房屋、配合拆除,全面履行自身合同义务。
 
过渡期即将届满、准备交房时,区征收部门突然下发书面调整通知,称片区控规调整、安置房用地缩减,单方将安置房面积降至67㎡,安置地块调整至城郊偏远区域,配套、交通、学区均大幅降级。殷某明确拒绝该变更方案,多次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商,要求按原协议履行,但征收机关坚持规划属于公共利益调整,无需被征收人同意即可修改协议。协商无果后,殷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单方变更补偿协议行为违法,判令按照原协议交付约定安置房,无法交付则补足对应房屋差价。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生效后,征收机关能否仅凭“项目规划调整”,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单方变更安置房面积、安置区位?
 
规划调整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法定免责事由?
 
单方变更安置房后居住条件明显下降,是否违反“征收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法定原则?
 
(三)法院裁判观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完整采纳京平律师代理意见,作出胜诉判决,核心裁判观点分为三点: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对征收机关、被征收人双方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依据民法典合同变更规则,任何一方想要修改协议核心条款,必须经对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规划调整不属于可单方变更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行使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优益权,仅限国家重大政策、重大公共利益发生根本性变化,且需提前与相对人协商、给予足额补偿。本案仅为片区控规微调,不属于法定单方变更事由,征收机关未与殷某协商直接下发变更通知,程序与实体均违法。
 
变更后的安置房面积减少25㎡、区位偏远,配套缺失,会直接导致殷某家庭居住条件、生活便利度显著降低,违背国有土地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原有居住水平不下降”的强制性法律要求。最终判决: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6个月内,按照原协议约定向殷某交付城区92㎡就近安置房;若到期无法交付同等标准房源,按照案涉地块商品房市场价,一次性补足25㎡房屋差价,并足额支付逾期安置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总结
 
本案清晰印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的法律准则:即便是行政征收机关,也不能凭借行政优势单方推翻书面补偿约定。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擅自缩减安置面积、调换偏远房源、降低补偿标准等单方改约行为,无需妥协,可留存补偿协议原件、变更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法院将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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