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未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即启动征收违法!南宁商铺征收案纪实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并非政府可随意启动,项目必须同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简称“四规划一计划”)。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征收项目合法性的首要前提,若行政机关无法举证证明征收项目已纳入对应规划,作出的征收决定、征地批复将因缺乏法定基础被撤销。本案为北京京平律师代理的商铺征收胜诉案件,法院以项目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由,判决撤销政府征收决定,为同类征拆维权提供清晰裁判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开展建设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属于成片开发建设的,还应当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征收案件中,政府需举证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审批文件,举证不能则行政行为违法。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陆先生在南宁市亭洪片区10+1商业大道拥有合法登记二层临街商铺,商铺建成仅8年,建筑完好、无危房、基础设施完善,常年对外经营,具备稳定商业价值。201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亭洪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将陆先生商铺划入征收范围,称项目属于旧城改造公共利益项目。征收方与陆先生就补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陆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案涉征收决定;陆先生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庭审中,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仅提交内部会议纪要、项目改造方案,始终无法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案涉旧改项目已纳入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批复、备案文件。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亭洪片区旧改项目是否满足法定征收前置条件,是否依法纳入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市政府仅以内部会议纪要替代发改规划审批文件,能否作为合法征收依据;
建筑完好、不属于危房落后片区的商业街,以旧城改造名义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及规划法定要求。
(三)法院裁判观点
征收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强制性法定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旧城改建类征收项目,除满足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外,还必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举证责任完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被告举证不能,案涉征收决定缺乏合法基础。本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全程未能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规划立项、年度计划备案文件,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仅属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文件,不能替代法定规划审批材料,无法证明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属于重大程序、实体违法。
案涉片区不具备旧城改造法定情形,征收目的缺乏合理性。涉案商业街建成时间短、房屋结构完好、配套设施齐全,不属于条例规定“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改造范围,叠加规划手续缺失,征收决定不具备公共利益合法性。
最终判决: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亭洪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责令被告重新核查项目规划手续,依法完善立项、规划审批后,方可重新启动征收程序。
三、总结
本案明确一条核心维权规则:被征收人遇到征地拆迁,可第一时间要求政府出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发改立项、年度计划文件。若政府拿不出对应审批材料,即属于征收项目先天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从源头否定拆迁行为合法性,争取合理补偿或停止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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