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只提供货币补偿拒给安置房违法!杭州国有住宅拆迁案胜诉纪实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权利,拆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剥夺、拒绝被拆迁人提出的产权置换这一合理补偿诉求。杭州当事人殷某因征收方仅提供货币补偿、拒绝配套安置房,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征收行为违法,判令征收部门重新出具完整包含两种补偿方式的安置方案,充分印证拆迁方不得拒绝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要求。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依法给予多样化征收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安置选择权抖音百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得单方限定补偿方式、剥夺被拆迁人安置选择权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遗漏法定权利、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胜诉案例完整分析
(一)基本案情
殷某在杭州市上城区拥有一处合法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纳入城区更新征收范围。征收办与殷某多次协商补偿事宜,殷某明确提出自身家庭人口较多,希望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保障长期居住,仅接受货币补偿作为备选方案。但当地征收部门以片区安置房房源紧张为由,单方面出具补偿方案,仅设置货币补偿一种安置途径,直接拒绝殷某要求提供安置房的合理诉求,多次沟通均未调整方案。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安置协议,征收机关拟作出仅含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殷某为维护自身法定补偿选择权,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部门拟定的单一货币补偿安置方案,判令征收方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保障其双重补偿选择权。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被拆迁人殷某要求提供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合理补偿诉求;
征收机关以房源紧张为由,仅提供货币补偿、完全取消产权置换选项,是否属于违法限制、拒绝被拆迁人合理补偿要求;
仅限定单一货币补偿的征收安置方案是否具备合法性,应否予以撤销重作。
(三)法院裁判观点
补偿选择权系被征收人法定权利,拆迁方无权单方拒绝合理安置诉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是并行的两种法定补偿方式,只要被拆迁人提出安置房诉求,即属于合理补偿要求,征收机关不得以房源、成本等理由直接排除产权调换渠道。本案殷某家庭居住需求客观存在,主张安置房属于正当、合法诉求,征收方不得拒绝。
案涉征收补偿方案明显违法,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征收部门仅设置货币补偿,未配套产权调换房源、未列明安置房选择细则,实质限缩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安置选择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不符合征收补偿法定程序与标准。
判决结果撤销案涉仅包含货币补偿的征收安置方案;判令杭州市上城区征收主管部门于法定期限内重新制定完整补偿方案,同步提供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安置房两种选择,充分保障殷某的安置补偿权利。
三、总结
本案清晰划定拆迁方权责边界:被拆迁人提出的产权置换、合理补偿标准等诉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属于不能被拒绝的合理补偿要求。征收单位不得通过单方限定补偿方式、删减安置渠道等方式施压逼签,若刻意剥夺被拆迁人法定补偿选择权,当事人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法院将依法撤销违法补偿方案,督促征收方全面落实多元化补偿安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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