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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只给货币补偿拒提供安置房违法!杭州国有土地住宅案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7-07

【京平拆迁课堂】只给货币补偿拒提供安置房违法!杭州国有土地住宅案纪实
 
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遭遇征收时,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安置是征收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安置房。但实践中不少地方征收单位为简化工作,仅推出单一货币补偿方案,以项目无安置房为由直接剥夺群众选房安置的权利,严重违背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下文结合杭州一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胜诉案例,梳理相关核心法律依据,通过案情、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思路,明确征收方必须配套安置房、保障被征收人安置选择权的刚性法律要求。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殷某在杭州市上城区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该房屋纳入城区旧改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与殷某协商补偿事宜时,仅提供货币补偿一种方案,明确告知项目无安置房房源,拒绝殷某提出的产权调换安置诉求。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核定货币补偿、装修、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未设置产权调换安置选项。殷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并判令区政府依法提供安置房供其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是否有权单方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的法定权利;
 
案涉仅设置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征收机关以“无安置房”为由拒绝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渠道,有无合法法律依据。
 
(三)法院裁判观点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法定选择权,该权利不得由征收机关单方限制、剥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必须同时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行政机关无权单方面取消安置房安置渠道。
 
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仅列明货币补偿方案,未设置产权调换安置途径,实质剥夺殷某法定补偿选择权,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征收机关以项目无安置房为由拒绝提供产权调换,无法律支撑。开展国有土地住宅征收前,征收部门应当提前落实安置房、周转用房,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安置需求;未落实安置房源即作出仅货币补偿的补偿决定,属于履职不到位。
 
判决结果: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就近安置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殷某选择。
 
三、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明确国有土地住宅征收的法定安置义务:征收部门不能只推行货币补偿,必须配套安置房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安置方式。若征收方单方面取消安置房、强制推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违法补偿决定,督促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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