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拒不公开拆迁项目文件违法!河南征地信息公开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中,征收批复、规划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分户评估报告等项目核心文件,是被拆迁人核实征收合法性、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公平的关键依据。依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向行政机关调取上述资料;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逾期答复、以隐私/内部资料为由不予公开,均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本案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通过信息公开诉讼倒逼政府完整披露拆迁全套审批与补偿档案,为后续协商补偿、撤销违法征收行为奠定事实基础。
一、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可依法提交书面申请,向制作、保存征地拆迁文件的自然资源局、街道办、区政府申请公开相关审批、补偿、评估材料;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流程、第三方隐私为由一刀切拒绝公开,征收补偿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知情权优先于普通隐私保护中国政府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必须主动公示;被征收人有权查阅、复制全部项目档案,行政机关负有完整提供、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仍不履行的,可判令限期公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县王先生在辖区内拥有合法宅基地住宅,当地启动片区旧城改造征收项目,征收方仅口头告知补偿数额,未出示征地批复、规划许可、房屋评估报告、整体补偿安置方案等任何书面文件。王先生对补偿标准存疑,多次向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局索要项目全套资料,均被口头回绝。
2024年9月,王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本次旧城改造征地批复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2.项目规划红线图;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听证记录;4.片区全部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补偿核算明细。
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仅出具简易答复,称“评估明细涉及其他村民隐私、审批文件属内部存档材料,不予公开”,未区分信息类型、未说明法定不予公开依据,亦未告知其他获取渠道。
王先生不服答复,在京平律师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不予公开答复,判令被告限期完整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征地批复、规划文件、补偿方案是否属于应当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能否以“其他村民补偿明细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整体拒绝公开全部拆迁项目文件;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时,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区分信息是否可公开,答复程序与内容是否违法。
(三)法院裁判观点
征地批复、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红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征地征收法定主动公开文件,与王先生房屋征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向申请人提供,以内部存档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分户评估、补偿明细虽涉及第三方信息,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事关公共利益,为保障补偿公平、消除同片区补偿差异争议,被征收人有权查阅片区整体补偿档案;行政机关可隐去无关村民身份信息后予以公开,不能直接全部不予公开。
案涉不予公开答复未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对应法条,未区分可公开、受限公开信息,答复内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王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完整、合法答复,并依法提供案涉拆迁项目全部审批、补偿档案材料。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维权的前置法定途径,征收方不能刻意隐瞒拆迁审批与补偿档案。当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拆迁项目文件时,被拆迁人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提交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若答复违法,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强制力获取全套拆迁证据,以此核查征收程序是否违法、补偿标准是否公平,为协商提高补偿、起诉确认强拆违法、撤销违法征收决定提供核心事实支撑。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