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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标准多年未随物价上调违法!河北土地征收案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6-30

【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标准多年未随物价上调违法!河北土地征收案胜诉纪实
 
征地补偿是保障被征地群众财产权益、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核心抓手,法律明确要求补偿标准需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波动动态更新。但实践中不少地方征收部门长期沿用多年前的老旧地价标准,无视物价持续上涨带来的补偿购买力缩水问题,作出的补偿决定因显失公平被法院依法撤销。下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真实胜诉判例,剖析补偿标准未随物价调整的违法情形,厘清征收方应当承担的法定补偿义务。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央视网新闻频道。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物价持续上涨后,长期沿用多年前固定补偿标准,将导致补偿金额显著低于当下市场价值,违背公平补偿基本原则。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河北玉田县杨某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耕地,2008年当地政府发布征地补偿标准,确定耕地补偿标准为45626.47元/亩。十余年间当地物价、房屋、农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但该县自然资源局始终未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1年,当地启动道路建设项目征收杨某承包土地,县自规局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仍直接沿用2008年十余年前的旧标准核算补偿款,未结合多年物价上涨、土地增值、生活成本提升等因素调整补偿金额。
 
杨某认为补偿标准严重滞后、补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判令政府结合物价水平重新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并足额支付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县自然资源局不服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仅少量增加利息,未调整核心地价标准,杨某再次起诉,法院再次撤销补偿决定,责令行政机关按照现行物价、市场水平重新核算补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征收土地时,长期沿用十余年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未按照《土地管理法》至少三年调整一次区片地价的法定要求更新补偿基准;
 
旧补偿标准制定后当地物价、土地市场价值大幅上涨,按原标准补偿将直接导致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违背“公平补偿、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法定原则;
 
自然资源局作出补偿决定时,拒绝将物价上涨、土地增值作为补偿核算考量因素,是否属于适用标准违法、补偿结果显失公平。
 
(三)法院裁判观点
 
补偿标准应当动态调整,长期不更新构成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本案中案涉补偿标准自2008年制定后十余年未更新,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地价调整法定职责,直接适用过期标准核算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必须适配物价水平,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不受减损
 
公平补偿的核心要义是补偿金额匹配征收时点市场物价、土地价值。多年间居民消费、建房、农资成本持续上涨,若机械适用多年前低价标准,农民拿到的补偿款购买力大幅缩水,无法保障原有生活水平,明显违背立法初衷。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不能仅增加利息,必须调整基准地价
 
行政机关被撤销补偿决定后,仅小幅追加资金占用利息,未从根本上更新补偿标准,属于以同一事实、同一违法标准重复作出同类行政行为。法院判令行政机关结合征收当期物价、土地区位价值、经济发展水平重新测算区片地价,出具新的补偿方案。
 
裁判结果
 
撤销玉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结合历年物价上涨幅度、土地市场价格,重新制定符合现行标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足额向杨某支付补偿款项。
 
三、案例总结说法
 
本案明确传递司法裁判导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绝非一成不变的固定数值,必须跟随物价、经济发展动态适时调整。各地征收部门不能多年沿用老旧补偿文件,忽视通货膨胀、土地增值带来的价值变化。
 
被拆迁、被征地群众遇到征收方适用多年前低价标准进行补偿时,可依据《土地管理法》中“三年一调地价”与公平补偿条款,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要求征收机关结合当下物价水平重新核算补偿,避免因补偿标准滞后造成自身财产权益受损。如当地政府长期不更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身即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同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履职之诉督促主管部门依法更新补偿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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